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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200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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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書記官或是錄事的問題
書記官或是錄事
結訓後(結訓前必定要繳交『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三十字以上合格證明』
那身心障礙人士需要繳交嗎?
如果不用是用哪一條法條呢?
希望知道的人能回答我的問題
感謝大大 表情 表情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3-24 22:01 |
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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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第九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司法院或法務部依次派用。
三等、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及五等考試錄事類科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繳交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核發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三十字以上之合格證明,或經實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三十字以上成績合格,未繳交合格證明或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第一項之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應行訓練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經司法院或法務部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予以退訓,並函送保訓會核備。

所以中打三十個字是一定要通過的。
之前看過法院書記官,最多是腿部有問題,反正就是不能影響打字…


[ 此文章被風天在2009-03-28 14:34重新編輯 ]


I'm back.
對傳統觀念持批判精神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26 2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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