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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nah0206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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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模擬考題2:刑法
菲籍女傭因被女僱主罵「白痴」、「笨蛋」,心生不滿起而取刀傷女僱主,並搶奪其金飾、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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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祢能力何其的偉大,在祢也沒有任何限制
雖然我看到的是不可能的現實,在祢卻沒有難成的事
不是自己依靠勢力,乃是依靠祢的靈
(2009年是神的恩寵、 祝福、加增並財富突破的一年)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5-05 15:53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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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菲傭之行為成立刑法332條強盜殺人結合犯其理由說明如下:
   (一)刑法強盜罪:係行為人易持有為持有.乃行為人意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於乘人不能
        知情狀下以暴力的手段.奪取他人財物而言.以破壞他人支持有權而建立自己之新持有
   (二)強盜殺人結合犯之判斷.係指行為人於犯強盜與殺人兩罪間之時間與地點是否具備關聯性與
        銜接性.故行為人同時具備強盜及殺人之犯意.而不論係行為人先犯強盜後殺人.或殺人後強盜
        或實施強盜時另起殺人之犯意皆成立刑法332強盜殺人結合犯(88上3711判決)
   (三)依題示.菲傭搶奪其金飾.存金簿.現金...等財產後.再以刀威脅女僱主提供存簿密碼.女僱主以為
        提供後可免死.不意菲傭於記下密碼後.馬上補上一刀深近13公分.女僱主因而身亡.客觀上菲傭
        犯強奪.強盜與殺人之行為.主觀上為意圖自己不法所有犯強奪.強盜.與犯殺人之故意.針對強奪
        與強盜間.行為人應係具備強盜之犯意而僅為手段上的提升程度增加.僅論以強盜罪.並與殺人兩
        罪間之時間與地點具備關聯性與銜接性.而論以刑法332強盜殺人結合犯

二.菲傭之行為.無阻卻違法事由具備責任

三.菲傭之行為成立以刑法332強盜殺人結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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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80 (by winkor) | 理由: 說明詳細,但論述文字甚不通順,即「卡卡」(台語發音)的,宜注意改善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5-05 16:51 |
oak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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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述什麼?菲籍女傭之刑責?
菲籍女傭之犯罪手法?
答題指標不明確,從何答起。

表情 拒絕作答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0 (by winkor) | 理由: 試論述的意思,應該就是試論述之的意思,並無題意不清


生命太短,人生不該微不足道!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5-05 18:06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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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很勁爆又符合社會現象的案例...!! 表情

可能要從偵查與嚴格證明其罪狀(法條適用).到開庭審理案由其前因後果.
及法官的自由心証(論理法則+經驗法則)最後以論罪科刑->皆加以納入考量...!! 表情 
說穿了就是跟著感覺走...!! 表情
不過從頭到尾都是一個人納入刑責之考量感覺蠻像--->糾問主義的說.......   表情
唉~~一切都是文字遊戲....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5-05 18:44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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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他說密碼有無犯罪

所有行為犯罪如何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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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30 (by winkor) | 理由: 感謝提示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3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5-06 02:12 |
oak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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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述?
倘以單純學術討論,其範圍甚廣,就題意而言:
(一)僱主該行為是否屬於自招侵害?
(二)菲籍女傭,心生不滿起而取刀傷女僱主,是否符合義憤殺人之故意?
(三)搶奪、再以刀威脅等等不法行為,是否符合強盜結合犯之要件?
(四)菲傭將之捆挷成ㄇ型後,棄屍他處,是否處罰後行為?
綜上可知,『試論述』三字其範圍如山高海深,反言之,倘該答題指標係出
於國考試卷上,考生將無法判斷起,究應那些答案是出題者老師所想要之答
案。無一明確之指標,吾人之意即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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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80 (by winkor) | 理由: 雖為簡述,但解題邏輯甚為清楚


生命太短,人生不該微不足道!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5-06 17:27 |
hannah0206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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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oak811 於 2009-05-06 17:2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試論述?
倘以單純學術討論,其範圍甚廣,就題意而言:
(一)僱主該行為是否屬於自招侵害?
(二)菲籍女傭,心生不滿起而取刀傷女僱主,是否符合義憤殺人之故意?
(三)搶奪、再以刀威脅等等不法行為,是否符合強盜結合犯之要件?
(四)菲傭將之捆挷成ㄇ型後,棄屍他處,是否處罰後行為?
綜上可知,『試論述』三字其範圍如山高海深,反言之,倘該答題指標係出
於國考試卷上,考生將無法判斷起,究應那些答案是出題者老師所想要之答
案。無一明確之指標,吾人之意即在此。



 表情 謝謝
只是想籍由大家(高手們)的討論,看看若依考試的論述,有否齊全或有漏失或錯誤表情

(一)以自招侵害來說,考題上對於此的論述及發揮,我想不會是考題的主要的爭點
      通常只有在「緊急避難」、「正當防衛」、交通事故…我想,才有討論的實益。
(二)義憤殺人之故意,認同有故意,但「義憤殺人」在此恐意義不符合
(三)搶奪、再以刀威脅等等不法行為,構成§328Ⅰ&Ⅲ,直接論§328Ⅲ
      這部份我本來不清楚的是:
      『係指行為人於犯強盜與殺人兩罪間之時間與地點是否具備關聯性與銜接性.』
        行為人同時具備強盜及殺人之犯意?先犯強盜後殺人? 
        或實施強盜時另起殺人之犯意?
        但此部份如樓上回應(88上3711判決)
(四)認同是與罸的前後行為

以上論述,若有錯誤或漏失,亦請大家指教。謝謝~


[ 此文章被hannah0206在2009-05-06 20:27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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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10 (by winkor) | 理由: 分析得當,惟(三)部分,題示並非刑328第3項之加重結果犯,而係刑332第1項始為正論


主祢能力何其的偉大,在祢也沒有任何限制
雖然我看到的是不可能的現實,在祢卻沒有難成的事
不是自己依靠勢力,乃是依靠祢的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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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5-06 20:17 |
sazon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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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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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高手,只是試著擬答。 

 

一、         菲傭可能成立刑法第二七七條第一項普通傷害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

本題中已明確揭示菲傭持刀傷害雇主,則傷害罪之客觀構成要件必然該當;而菲傭因心生不滿,致犯下傷害之行為,此行為出於行為人意思支配下,實屬故意,是以主觀構成要件該當。

    2、違法性與罪責

       菲傭無阻卻違法與阻卻罪責事由,故具備違法性與罪責。

    3、結論:菲傭成立刑法第二七七條第一項普通傷害罪。

 

二、         菲傭可能成立刑法第三二八條第一項普通強盜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

        a、客觀構成要件該當性:

刑法第三二八條第一項之構成要件中,行為必須是以強暴、威脅、藥劑、催眠或其他方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他人交付。本例中菲傭取刀傷女僱主,並搶奪其金飾、存簿、現金等財產後,再以刀威脅女僱主提供存簿密碼,實明顯以強暴脅迫之方法,強取他人之物,是以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b、主觀構成要件該當性:

女傭搶奪雇主,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強奪人財物,而其行為出於主觀意思支配下,乃故意,故主觀構成要件亦該當。

2、違法性與罪責

       無阻卻違法事由與阻卻罪責事由,故具備違法性與罪責。

    3、結論:菲傭成立刑法第三二八條第一項普通強盜罪。

 

三、         菲傭可能成立刑法第二七一條第一項殺人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

       菲傭以刀殺死雇主,此行為於客觀構成要件上該當,而行為出於其意思支配下,為故意,故主觀構成要件該當。

2、違法性與罪責

       無阻卻違法事由與阻卻罪責事由,故具備違法性與罪責。

    3、結論:菲傭成立刑法第二七一條第一項普通殺人罪。

 

四、菲傭可能構成刑法第三三二條第一項強盜罪與殺人罪之結合犯。

1、構成要件該當性

結合犯,乃兩個以上獨立自然行為,透過法律規定,結合成一個犯罪,而其結合之自然行為,若獨立論之,均各自成立犯罪。又,結合之條件,必須前後行為在時間與空間上有密接性。本題中,菲傭先以強暴脅迫之方法強盜雇主之財物(如上述第三點之申論),而於問出銀行密碼後,馬上補上一刀,將女僱主殺害,在客觀上,強盜與殺人兩行為具有密接性,而主觀上均是故意為之,故客觀、主觀要件均該當。

2、違法性與罪責

       無阻卻違法事由與阻卻罪責事由,故具備違法性與罪責。

    3、結論:菲傭成立刑法第三三二條第一項強盜與殺人之結合罪。

 

五、菲傭可能成立刑法第一六五條湮滅刑事證據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

     a、客觀構成要件該當性;

       湮滅刑事證據罪,其構成要件為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之刑事案件被告之證據。本題中,菲傭棄屍女主人於他處,乃湮滅自己之刑事證據,於本條之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六、競合

    1、法條競合

       菲傭所犯刑法第三二八條第一項普通強盜罪、第二七一條第一項普通殺人罪與第三三二條第一項強盜殺人之結合罪,因三三二條第一項之構成要件已囊括刑法第三二八條、二七一條之構成要件,基於數行為間有吸收關係者,吸收法條優先於被吸收法條之適用,故法條競合,只成立第三三二條第一項強盜與殺人之結合犯。

    2、實質競合

       菲傭所犯刑法第二七七條第一項普通傷害罪與刑法第三三二條第一項乃兩個行為下所致之獨立兩個罪名,依刑法第五0條規定,裁判前犯數罪者,併合罰之。

 

七、結論

    菲傭成立刑法三三二條第一項強盜殺人之結合罪與刑法第二七七條第一項普通傷害罪,依刑法五0條規定,數罪併罰之。



另,突然有個疑問,義憤傷害,所謂「義憤」,它的規範是什麼?要如何去界定?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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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winkor) | 理由: 解題認真,但引用刑165論述不如引用刑247為佳,且競合部分嚴重忽略法條競合與結合犯之意義與目的等均大不相同,能否貿然代換劃為等號?不無疑義


獻花 x3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5-08 19:29 |
羅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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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SAZON:

我也不是高手,但是我試著盡量回答,盡量用白話來回答...只是盡量唷...^.^

所謂<<義憤>>,是指:一般客觀第三人遇到同樣的事情,都會產生同樣氣憤的情感。

比方說:今天有人罵了你一句<<X你娘>>,結果你就拿刀把對方砍死了。這時候,法院就會認為:一般人被罵X你娘,大都是罵回去,最多就是打回去,你卻拿刀砍了對方,真是<<太超過>>,所以,不會成立<<義憤>>。

又比方說:你看到某人正痛打你最親愛的老媽,結果,你換上蝙蝠俠裝(本來要寫超人裝,可是超人已經死了,穿死人衣服,不吉利啦 ^.^),把那傢伙海扁了一頓。這時候,法院有可能就會認為:一般人遇到這況,都有可能會這麼做。此時,大概就會成立<<義憤>>...

(補上說明:這裡且不討論正當防衛的成立。)


這個詞句,其實有點主觀,很難用量化來表示,只能大約地以一般人的想法來衡量。


不知道這樣說,你能不能懂?不懂是應該的,不要比我說明前更不懂,我就不算造孽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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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50 (by winkor) | 理由: 舉例說明甚為清楚,可惜並未指出義憤為罪責要素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獻花 x3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5-09 1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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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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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羅武 於 2009-05-09 11:3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TO  SAZON:

我也不是高手,但是我試著盡量回答,盡量用白話來回答...只是盡量唷...^.^

所謂<<義憤>>,是指:一般客觀第三人遇到同樣的事情,都會產生同樣氣憤的情感。

比方說:今天有人罵了你一句<<X你娘>>,結果你就拿刀把對方砍死了。這時候,法院就會認為:一般人被罵X你娘,大都是罵回去,最多就是打回去,你卻拿刀砍了對方,真是<<太超過>>,所以,不會成立<<義憤>>。

又比方說:你看到某人正痛打你最親愛的老媽,結果,你換上蝙蝠俠裝(本來要寫超人裝,可是超人已經死了,穿死人衣服,不吉利啦 ^.^),把那傢伙海扁了一頓。這時候,法院有可能就會認為:一般人遇到這況,都有可能會這麼做。此時,大概就會成立<<義憤>>...

(補上說明:這裡且不討論正當防衛的成立。)


這個詞句,其實有點主觀,很難用量化來表示,只能大約地以一般人的想法來衡量。


不知道這樣說,你能不能懂?不懂是應該的,不要比我說明前更不懂,我就不算造孽了,呵呵!...^^
 


謝謝你的解答,我有聽懂,呵呵。

不過,我還想問的是,除了以是否具備無期待可能性來判斷外,有沒有明確的、統一的官方說法?例如說到業務,就有89年台上字第8075號判例、說到相當因果關係,就有76年台上字第192號判例,諸如此類的?

3Q 表情


[ 此文章被sazon在2009-05-10 16:22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5-10 1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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