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031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goodbye177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已解] 刑訴-選任辯護人???
犯罪嫌疑人受警察人員調查時,下列有關選任辯護人之敘述,何者為非?
(a)犯罪嫌疑人得隨時選任辯護人--刑訴27I
(b)犯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goodbye177在2009-06-01 23:15重新編輯 ]


☆我☆乃一個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讀書求學問
☆上☆得天堂地獄靠顆心
☆榜☆上有名夢想輕敲門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6-01 22:36 |
annejoe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c)~刑訴27條第3項才對。。。。。是選任辯護
  刑訴31條是指嫌犯在偵查由檢察官指定辯護

(d)刑訴95條第3款。。。。。是選任辯護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6-01 22:52 |
annejoe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補充27條第3項是由法定代理人選任辯護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6-01 22:55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annejoe 於 2009-06-01 22:5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c)~刑訴27條第3項才對。。。。。是選任辯護
  刑訴31條是指嫌犯在偵查由檢察官指定辯護


不同意見 

刑訴27條第三項與本題C答是不同層次的問題哦
本題C答之所以錯,因為它省略了一個很重要的前提要件

看清楚刑訴31條第一項及第五項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或被告因智能障
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
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其他審判案件,低收入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而聲請
指定,或審判長認有必要者,亦同。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
設辯護人。
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檢察官
應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之指定,準用之。

觀察上述條文,可以得到結論如下:
無論是審判中偵查中,對於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均有應指定辯護的適用。
然其適用的前提是:未經選任辯護人者
亦即以選任辯護(同法27條第一項)為優先,只有在被告未選任辯護人之情形,才有指定辯護之適用。
那因為被告既為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之人,大概也不會自己去選任辯護人,所以才有同法
第27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刑訴27條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結論:C答之所以錯,是因為省略了前述的適用前提(未經選任辯護人者)


[ 此文章被大麗絲在2009-06-02 10:33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感恩惜福!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02 10:26 |
goldenaina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6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annejoe 於 2009-06-01 22:5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d)刑訴95條第3款。。。。。是選任辯護

補充(D)部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固網公司 | Posted:2009-06-02 16:5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226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