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328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0130142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現實面臨繼承的問題,請幫忙給意見
我阿公剛過世,告別式辦完叔叔就說要分財產,我阿公有5個兒子,其中一個給別人養,另外還有一個女兒,我親生爸爸排老二,但在民國72年就死了,因我媽只生了我跟我妹,沒有生男生,我爸那邊的人都嫌棄我們母女,那時好像把老大的兒子過給我親生爸爸(認義父),我媽後來也改嫁了,但我和妹的身分證上仍是我過世爸爸的名字,最近因為有個叔叔說要分阿公的財產,從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凱擘 | Posted:2009-06-04 22:01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提供繼承登記相關資訊見如下:
(一)依民法1140條規定,你們二姊妹對於阿公的遺產,本來就可以代位繼承,所以你們之所以可以繼承阿公
  的遺產,是法律的規定。與叔叔說「因為我親生爸爸生前和他很好,他幫我和我妹保留我爸的那一份」,
  完全沒有關聯。
(二)繼承登記依規定,除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可由繼承人中之一人辦理外,必須全體繼承人都會同申請。
  會同申請又分兩種情形:
  1依法定應繼分登記:只須於相關書類蓋普通章即可。
  2分割繼承(通常不依法定應繼分登記):須於相關書類蓋印鑑章並檢附印鑑證明,以確認當事人之真
   意。
  所以在土地登記實務上,除本人親自到場者外,須附印鑑證明之登記,通常是對當事人權利義務影響很
  大的登記,所以交付印鑑證明及印鑑章時,應考慮清楚。
(三)依個人經驗判斷,本案你的長輩們的意思即依分割繼承之方式辦理繼承登記。
  用這個方式其實是相當不錯的繼承方式,相關資訊請參考以下討論:
  http://bbs-mychat.com/reads.php?tid=795872
(四)個人代辦分割繼承之程序,都先依主事者之意思作成繼承系統表及遺產分割協議書後,交由繼承人一一
   審閱無誤後蓋印鑑章,必要時向其解釋遺產分割之法律效果或對繼承人權利義務之影響。這樣可以避免日
  後因分割遺產而產生紛紛。
(五)依樓主之說明,長輩們似乎不是採取上述之方式,亦即只要求繼承人把印鑑章及印鑑證明交出來,然後
   聽由長輩們處理遺產。等到繼承登記辦理好了,你們才知道自己分到多少財產,到時候因為對方是長輩
   ,如果你們有異議,又會被長輩們說你們這些不孝子孫,只會爭遺產等等的,所以只好選擇忍氣吞聲。
(六)想要知道阿公有多少遺產,可以先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阿公及父親的除戶戶籍謄本,然後向任何一國稅局
  申請阿公的遺產總歸戶清冊,阿公有多少不動產,一清二楚。

結論:對長輩的要求,你可以選擇下面幾種方式回應
一、基於親情和諧,也相信長輩,所以完全配合辦理,分多少遺產都無所謂!
二、主張你們法律上應有的權利,即了解阿公的遺產後,要求主事者先把繼承系統表及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
  寫好並詳細閱讀後,認為沒有問題,再給印鑑證明,並當場於相關書類蓋印鑑章,蓋完印鑑章收回,日
  後若須補印也是一樣。
三、如果長輩和你們無法達成遺產分割的協議,只要不交出印鑑證明及印鑑章,是無法辦理分割登記的,否
  則就有偽造文書罪的問題。


[ 此文章被大麗絲在2009-06-04 23:21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感恩惜福!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6-04 23:1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780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