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722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worldpeace2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3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民法最高限额抵押权
民法881条之12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13 12:52 |
li997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0 鲜花 x13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第 881-12 条 最高限额抵押权所担保之原债权,除本节另有规定外,因下列事由之一而
确定:
一、约定之原债权确定期日届至者。
二、担保债权之范围变更或因其他事由,致原债权不继续发生者。
三、担保债权所由发生之法律关系经终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灭者。
四、债权人拒绝继续发生债权,债务人请求确定者。
五、最高限额抵押权人声请裁定拍卖抵押物,或依第八百七十三条之一之
  规定为抵押物所有权移转之请求时,或依第八百七十八条规定订立契
  约者。
六、抵押物因他债权人声请强制执行经法院查封,而为最高限额抵押权人
  所知悉,或经执行法院通知最高限额抵押权人者。但抵押物之查封经
  撤销时,不在此限。
七、债务人或抵押人经裁定宣告破产者。但其裁定经废弃确定时,不在此
  限。
第八百八十一条之五第二项之规定,于前项第四款之情形,准用之。
第一项第六款但书及第七款但书之规定,于原债权确定后,已有第三人受
让担保债权,或以该债权为标的物设定权利者,不适用之。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9-06-13 23:13 |
小严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鲜花 x36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最高限额抵押权所担保之原债权,除本节另有规定外,因下列事由之一而
确定:
一、约定之原债权确定期日届至者。
二、担保债权之范围变更或因其他事由,致原债权不继续发生者。
三、担保债权所由发生之法律关系经终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灭者。
四、债权人拒绝继续发生债权,债务人请求确定者。
五、最高限额抵押权人声请裁定拍卖抵押物,或依第八百七十三条之一之
  规定为抵押物所有权移转之请求时,或依第八百七十八条规定订立契
  约者。
六、抵押物因他债权人声请强制执行经法院查封,而为最高限额抵押权人
  所知悉,或经执行法院通知最高限额抵押权人者。但抵押物之查封经
  撤销时,不在此限。
七、债务人或抵押人经裁定宣告破产者。但其裁定经废弃确定时,不在此
  限。
第八百八十一条之五第二项之规定,于前项第四款之情形,准用之。
第一项第六款但书及第七款但书之规定,于原债权确定后,已有第三人受
让担保债权,或以该债权为标的物设定权利者,不适用之。

依民法881之1
称最高限额抵押权者,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动产为担保,就债权人
对债务人一定范围内之不特定债权,在最高限额内设定之抵押权。
最高限额抵押权所担保之债权,以由一定法律关系所生之债权或基于票据
所生之权利为限。

所以其最高限额抵押系为了缓和有反覆商业往来之双方免于
不断的设定抵押权
故其规定可以就抵押物于特定价值内设一定数额为最高限额
而于此限额内 可担保不断发生之债权
所以即使债权完全清偿其最高限额抵押权亦继续存在
本条即规定最高限额抵押权何时消灭之规定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
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13 23:23 |
acofly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本条是最高限额抵押权所担保之原债权(就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一定法律关系或票据关系发生的债权,跟此债权所生之利息.违约金.迟延利息,但是会进进出出,因为还不确定嘛)确定之事由(还有其他确定事由,不仅限本条所列)。

2.在原债权确定后,大致上也算得出全部总债权额,最高限额抵押权确定了(就是不再发生原债权),但是最高限额的效果仍存在(如当时约定1000万最高限额度),在不超过此限额内的债权额,抵押权人都可优先受偿。

3.最高限额抵押权的消灭,大致上跟一般抵押权同,抵押权人实行后取得拍卖价金就消灭

4.但是若不是拍卖,如果抵押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还钱,只需还最高额就可以请求涂销,如果是债务人要还全部的才行。


[ 此文章被acofly在2009-06-15 00:45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6-15 00:40 |
keithlee_tw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动产担保, 就债权人对债务人一定范围内之不特定债权, 在最高限额内设定之抵押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16 08:5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198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