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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v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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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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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越界建築&繼承
Q1:甲中午喪偶,有子女乙.丙.丁三人.甲對戊有債務300萬元.甲死亡時該債務已屆清償期.乙.丙.丁為遺產分割時,約定由乙承受該300萬元債務.但戊未同意.遺產分割5年後.戊可向丁請求返還多少金額??

(A)100萬元

(B)30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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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18 14:11 |
小嚴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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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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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甲中午喪偶,有子女乙.丙.丁三人.甲對戊有債務300萬元.甲死亡時該債務已屆清償期.乙.丙.丁為遺產分割時,約定由乙承受該300萬元債務.但戊未同意.遺產分割5年後.戊可向丁請求返還多少金額??

(A)100萬元

(B)300萬元

(C)150萬元

(D) 60萬元


ANS:A
為何不是B??

債務之移轉須得債權人同意 (考量其清償能力 有別於債權之移轉僅須通知債務人)

又繼承於修正前採當然且概括繼承 (雖現在已改為限定繼承 但本題為97年之題目姑且不論)

所以原則上其繼承依民法1138 1139 1144 條的規定 依題意甲配偶已於其死亡前 先走一步

又繼承採同時存在原則 故其先走一步(不論是題意的中午死 晚上死 或是早上死 都一樣 噗噗)

所以依題意應由三人均分債務 然又其約定由以承受 考量其清償能力故已於上述言及民法民文規定

應得債權人同意,因此其約定無效 其債務仍由三人均分 故各一百萬


Q2:甲建築房屋時,越界房屋3/4以上建築在乙的土地上,下列關於甲乙間之法律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拆屋還地,並應返還不當得利

(B)甲在乙土地上享有法定地上權

(C)鄰地所有人乙於甲建築時之其越界,不即提出異議者,不得請求移去建築物

(D)甲得主張越界建築,並請求依法購買越界之土地

AND:A
請問:C為啥不可以??

第 796 條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
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
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
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
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此條之適用限於一小部分逾越始可 本題已有四分之三逾越 引用某人的一句話
這真是太超過了   所以不行

因為
以上2題為97地方特考之考題
有勞各位大大於予解答....多

表情 怎麼那麼熱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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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18 14:36 |
倪小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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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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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那題我個人認為啦:
應該使用民法1153條: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應得債權人同意
而所謂的五年:
1171Ⅱ繼承人之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債權......,自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五年而免除。
ps.只有免除連帶責任,債務依然存在。
so:5年後戊可向子女乙丙丁各請求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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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22 22:55 |
starbet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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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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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網路上他人的解釋,參考之

98年第796條修正前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建築物。但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故答案為C
但98年796條第1項修正後則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因條文已加上「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要件,故如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越界建築時,就不可以主張第796條之權利。本題的題意可能是因為甲既然逾越四分之三,當然可推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故是不可以主張796條第1項之權利。所以答案為A。但是即是逾越四分之三,是否就當然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其實並非無爭議的。本題題目不明,A的答案非無爭議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23 05:41 |
starbet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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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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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網路上他人的解析之

債權人戊並未同意~

故依民法§1153第一項之規定~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
但其第三項規定:
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相互間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條文中所指之例外規定↓)
民法§1171~
遺產分割後,其未清償之被繼承人之債務,移歸一定之人承受,或劃歸各繼承人分擔,如【經債權人同意】者,各繼承人免除連帶責任。
反面解釋:如債權人不同意時,債務人仍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繼承人之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五年而免除。

其所謂”經過五年而免除”~
是指:民法§1153第一項之規定~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
” 經過五年而免除” 負連帶責任。

是故債權人仍得於五年之法定期間過後~
依法向”每位”繼承人追討:
各為一百萬元,總合三百萬元之債權。

那如果題目改成以下
遺產分割2年後.戊可向丁請求返還多少金額???

是300萬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23 06:09 |
倪小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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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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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題意:戊並未同意
民1153:負連帶責任
所以2年戊最多可向丁請求300萬,之後就是乙丙丁內部的求償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23 08:01 |
洪灋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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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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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rayvert 於 2009-06-18 14:11 發表的 民法-越界建築&繼承: 到引言文
Q1:甲中年喪偶,有子女乙.丙.丁三人.甲對戊有債務300萬元.甲死亡時該債務已屆清償期.乙.丙.丁為遺產分割時,約定由乙承受該300萬元債務.但戊未同意.遺產分割5年後.戊可向丁請求返還多少金額??
(A)100萬元
(B)300萬元
(C)150萬元
(D) 60萬元
ANS:A
Q2:甲建築房屋時,越界房屋3/4以上建築在乙的土地上,下列關於甲乙間之法律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拆屋還地,並應返還不當得利
(B)甲在乙土地上享有法定地上權
(C)鄰地所有人乙於甲建築時之其越界,不即提出異議者,不得請求移去建築物
(D)甲得主張越界建築,並請求依法購買越界之土地
AND:A
Q1
民法第1171條第2項
繼承人之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償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五年而免除
民法第1153條第2項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Q2
28年上字第634號判例
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所謂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疆界,係指土地所有人在其自己土地建築房屋,僅其一部分逾越疆界者而言。若其房屋之全部建築於他人之土地,則無同條之適用。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9-20 1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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