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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03xu6xu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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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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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競合]可以簡單用白話文說明嘛?謝謝
自己讀法律緒論
競合這些觀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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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04 19:36 |
倪小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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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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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競合犯       :"一個犯罪事實",侵害數個法益,構成數罪名,從一重罪處斷。
牽連犯(95年刪) :"數個行為",觸犯數罪名,犯罪行為間須有牽連關係,主觀上須有概括犯意。
連續犯 (95年刪):"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以一罪論。

95年7月1日以前,有所謂的牽連犯和連續犯=====>科刑上一罪
95年7月1日以後,沒有牽連犯和連續犯========>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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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04 22:44 |
小嚴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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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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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競合---現行法55條規定,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侵害數法益從一重處斷

牽連犯---數行為先後侵害數法意,而其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者(修法前55條後段)

連續犯---基於一個概括犯意,連續犯同一罪名(修法前刑法56條)   表情


[ 此文章被小嚴在2009-07-05 02:04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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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7-05 00:38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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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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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想像競合犯:一行為侵害入法益.成立數罪.但是這數罪是建立在一行為上.
依一事(一行為)不二罰.所以抓重罪.從一重處斷
EX:甲開車故意撞騎士B.以致成立277(傷害)與354(毀損.因為機車壞了)
.由於這兩罪名之成立是建立在一個衝撞行為.所以依上述一事(一行為)不二罰.
所以抓重罪.從一重處斷

2.牽連犯:乃行為人犯數罪名.而且這數罪當中的方法與目的間具有因果關係
EX:
一.竊取他人之鑰匙.在竊取他人的車.在成立2個竊盜罪間的方法(偷鑰匙)與
目的(竊到汽車)有因果關係->牽連犯刪除後變成不罰前後行為
二.以上述想像競合的例子.也是牽連犯.但是牽連犯刪除後->變成想像競合
三.甲侵吞公款又誣告乙.此2罪間也是方法目的間與因果關係->但是牽連犯
刪除後版成數最併罰

3.連續犯:乃行為人針對同一犯意.而為侵害數同種之罪
EX:
一.甲連續殺人.故為殺人罪的連續犯->連續犯刪除後.數罪併罰
二.甲販賣猥褻物品.賣出一堆....所以是->連續犯刪除後.集合犯
三.甲連續揍乙三天.傷害罪的連續犯->連續犯刪除後.接續犯

~以上為個人之見解~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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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7-05 01:15 |
j03xu6xu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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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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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表情 數位男女的朋友~我覺得知識+都黯淡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05 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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