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大賣了一包
菸給未滿18歲的青少年
係屬於一行為違反數義務之行為,惟處罰種類相同均屬罰緩。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5條第2項之規定: 供應菸、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3000元~15000元) 菸害防制法第13條之規定: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而其處罰規定於同法第29條:
違反第13條規定者,
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10000元~50000元) 參照行政罰法第24條之規定: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 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 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 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基於特別法較普通法優先適用原則,有關供應菸品予兒童及少年部分,應先適用菸害防制法處罰;
也就是說您必須接受之罰緩額度為
10000元~50000元之間。
PS.如果您有其他供應
酒類、檳榔行為者,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5條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