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想說既然乙已經叫救護車並報案了,那我就不用再叫救護車並報案。結果救護車只來一輛,只能載走一位傷患,甲能否主張因為乙須對其負保證人義務,所以乙叫的救護車應該要先載走甲?
-->甲乙皆負保證人之地位(因為危險前行為).然而救護車到場時.甲乙義務之行使已結束.所以接下來就是救護車的事.
若甲能否主張因為乙須對其負保證人義務所以乙叫的救護車應該要先載走甲.相對的乙前提甲乙皆負保證人地位乙亦
能主張之??(這樣怪怪的).因為這應該是救助行為者(救護車)的履行義務上判斷
2:
設甲昏迷而乙未昏迷,應認為甲已昏迷而無法負保證人義務,故可阻卻罪責;還是認為昏迷中的甲根本不可能履行叫救護車及報案等保證人義務,而無須再負保證人義務?(等於是說,甲的保證人義務可因昏迷而消滅?)
-->沒有防果可能性的話亦不負不作為之責.甲的保證人義務仍存在.只是不能期待他履行.因為沒有防果可能性
3:
設甲乙均傷勢嚴重而來不及等下一輛救護車,則甲若為了保命而將原本已被扛上擔架的乙拉扯下來致乙傷勢加重當場死亡,甲仍可主張緊急避難否?若可,是否與保證人義務衝突?
-->以甲的立場要主張的應該是緊急避難.因為甲若為了保命而將原本已被扛上擔架的乙拉扯下來致乙傷勢加重當場死亡.這是作為而不是
不作為.但是同是生命法益.以這點尚欠缺其優越性.致無法主張.而以期待可能性上討論責任上之減免:然義務衝突之適用應該在救護人員生上才會出現
---------------------------->以上為個人亂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