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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90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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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關於車禍事件的保證人義務問題
刑法第15條: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負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月旦法學教室第78期,頁116。盧映潔 教授對於所謂 [危險前行為] 之定義:「任何人因為自己一個違反法規範的前行為,而對於他人法益造就了一個損害發生的升高危險時,即負有防止法益遭侵害結果之義務…」
===============
由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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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c8902058在2009-07-11 23:26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7-11 23:21 |
小嚴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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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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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
甲想說既然乙已經叫救護車並報案了,那我就不用再叫救護車並報案。結果救護車只來一輛,只能載走一位傷患,甲能否主張因為乙須對其負保證人義務,所以乙叫的救護車應該要先載走甲?
保證人地位 中的危險前行為 應是致力於防止結果之發生 所以我認為只要有救護車到就免除其作為義務即使是路人叫的也是
所以救護車到了就免除其義務甲應不得主張 乙叫的救護車應該要先載走甲

問2:
設甲昏迷而乙未昏迷,應認為甲已昏迷而無法負保證人義務,故可阻卻罪責;還是認為昏迷中的甲根本不可能履行叫救護車及報案等保證人義務,而無須再負保證人義務?(等於是說,甲的保證人義務可因昏迷而消滅?)
不作為犯須有作為可能性 這裡沒有做為可能性

問3:
設甲乙均傷勢嚴重而來不及等下一輛救護車,則甲若為了保命而將原本已被扛上擔架的乙拉扯下來致乙傷勢加重當場死亡,甲仍可主張緊急避難否?若可,是否與保證人義務衝突? 法益保護生命對生命欠缺衡平性會落入避難過當 但依情形看是否得主張無期待可能性

供參考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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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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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7-14 01:16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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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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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想說既然乙已經叫救護車並報案了,那我就不用再叫救護車並報案。結果救護車只來一輛,只能載走一位傷患,甲能否主張因為乙須對其負保證人義務,所以乙叫的救護車應該要先載走甲?
-->甲乙皆負保證人之地位(因為危險前行為).然而救護車到場時.甲乙義務之行使已結束.所以接下來就是救護車的事.
若甲能否主張因為乙須對其負保證人義務所以乙叫的救護車應該要先載走甲.相對的乙前提甲乙皆負保證人地位乙亦
能主張之??(這樣怪怪的).因為這應該是救助行為者(救護車)的履行義務上判斷

2:
設甲昏迷而乙未昏迷,應認為甲已昏迷而無法負保證人義務,故可阻卻罪責;還是認為昏迷中的甲根本不可能履行叫救護車及報案等保證人義務,而無須再負保證人義務?(等於是說,甲的保證人義務可因昏迷而消滅?)
-->沒有防果可能性的話亦不負不作為之責.甲的保證人義務仍存在.只是不能期待他履行.因為沒有防果可能性

3:
設甲乙均傷勢嚴重而來不及等下一輛救護車,則甲若為了保命而將原本已被扛上擔架的乙拉扯下來致乙傷勢加重當場死亡,甲仍可主張緊急避難否?若可,是否與保證人義務衝突?
-->以甲的立場要主張的應該是緊急避難.因為甲若為了保命而將原本已被扛上擔架的乙拉扯下來致乙傷勢加重當場死亡.這是作為而不是
不作為.但是同是生命法益.以這點尚欠缺其優越性.致無法主張.而以期待可能性上討論責任上之減免:然義務衝突之適用應該在救護人員生上才會出現
---------------------------->以上為個人亂說的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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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3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7-14 01:37 |
12191219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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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個人亂說的

你的答案不錯
相信最少是本科生
不要太客氣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7-14 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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