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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為甲之繼母 原本與a b的關係為二等直係姻親 但因為丙改嫁 所以其應已喪失與a b 的姻親關係 所以應可收養之
下面是引用 小嚴 於 2009-07-14 01:26 發表的 :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一、直系血親。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丙為甲之繼母 原本與a b的關係為二等直係姻親 但因為丙改嫁 所以其應已喪失與a b 的姻親關係 所以應可收養之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