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763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yygg7777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帳號封鎖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14 關於證據調查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4 關於證據調查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鑑定人得拘提
(b)處證人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18 20:15 |
daisyfairy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3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yygg7777 於 2009-07-18 20:15 發表的 14 關於證據調查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到引言文
14 關於證據調查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鑑定人得拘提
(b)處證人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
(c)當事人不得為證據方法
(d)以十歲之人為證人者,得令其具結

Ans:(b)處證人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

請問(a)(c)(d)哪裡有誤?謝謝




(a)(c)(d)正確答案是:
(a)鑑定人不得拘提
(c)當事人得為證據方法
(d)以十六歲之人為證人者,得令其具結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7-18 21:28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a)鑑定人得拘提
民訴234與刑訴197:鑑定,除本目別有規定外,準用關於人證之規定。
雖準用證人之規定但是依329與199刑訴:鑑定人不得拘提。
(c)當事人不得為證據方法
刑訴161-2: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應就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提出
意見.具當事人主義趨向.然民訴上不諭而知
(d)以十歲之人為證人者,得令其具結
民訴314:以未滿十六歲或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其效果之人為證人者,不得令
具結
刑訴186:
證人應命具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結:
一、未滿十六歲者。
二、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
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7-19 01:51 |
小嚴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鮮花 x36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4 關於證據調查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鑑定人得拘提---錯 因為鑑定人具有可替代性 除非鑑定證人否則不得拘提
(b)處證人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
(c)當事人不得為證據方法
---刑訴證據方法為 被告 人證 鑑定 勘驗 文書   民訴則將被告換成當事人
(d)以十歲之人為證人者,得令其具結
---因其不明瞭具結之意思 所以不得令其具結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
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7-20 19:59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135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