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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1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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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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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公寓大廈區分建物所有權人無共用部分持分,買賣移轉後,後手承買人的公設使用權利如何保障
請問民國七十年登記的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建物辦理登記卻未登記所有權人(僅登記供哪幾個建號之主建物使用),區分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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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23 10:21 |
vito1234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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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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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幫找到了法條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 (共同部分不可約定專用之範圍)
內容是公寓大廈共同部分不得獨力使用專有部分.其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 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 連通數個專有部分支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 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梁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 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其限制之規定者.
五 其他有固定使用之方法,並數區分所以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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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回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7-23 14:39 |
12191219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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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應該去地政事務所請公同共有建號謄本
如果如你所述
最簡單---報警
不聽移送法辦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7-24 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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