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来试试看喔
题一:阿褔伯骑着小摺行经该处,忽然阿顺的狼犬对阿褔伯一吠表情 ,此时阿褔伯心脏病发表情 ,
连同小摺倒向车道,真是刚好小强的车给压了过去表情 ,阿褔伯当场辗毙。
阿顺:
刑事上---条件论:就客观事实因果上,如无阿顺之狗的吠叫,阿福伯不会心脏病发倒地而惨遭辗毙,
是故饲主阿顺应为其管理不当而负起阿福伯死亡之因果认定责任。
惟,阿顺虽有致阿福伯死亡之条件因果,但阿顺之狗忽然的吠叫非阿顺之意思所能支配,
阿顺之行为显属刑12无故意过失责任。
相当因果关系论: 客观上而言,阿顺之狗的吠叫与阿福伯之死亡有相当因果关系,为客观上致死因果。
惟,阿顺之狗忽然的一吠非阿顺意思所能支配,故能适用刑12无故意过失。
客观归责理论:阿顺带狼狗溜狗之行为,对阿顺而言,该溜狗行为显属容许之风险,不应在阿顺未能
预见之情况下仍予以归责,是故可依容许风险予以排除。
综上所述,阿顺无罪。
小强:
刑事上---条件论:就客观事实因果上,如无业务员小强之开车,阿福伯不会遭此横祸,是故业务员小强应为其
驾驶行为而负起阿福伯死亡之因果认定责任。
惟,业务员小强虽有致阿福伯死亡之条件因果,但阿福伯忽然的倒地非阿顺所能预见其发生,
亦无法回避,阿顺之行为显属刑12无故意过失责任。
相当因果关系论: 客观上而言,业务员小强与阿福伯之死亡有相当因果关系,为客观上致死因果。
惟,阿福伯突然的倒地非小强所能预见之情况,亦无法回避,故适用刑12。
客观归责理论:业务员小强合法驾驶行为,对小强而言,该行为显属容许之风险,不应在小强未能预见
之情况下仍予以归责,是故可依容许风险及信赖原则予以排除。
综上所述,业务员小强虽以驾车为其继续反覆所执行之事务所附随之准备工作与辅助事务(请参照71台上1550,
75台上1685),惟行为时并非在其工作时,故无业务过失之责。
小强以时速55公里驾车,并未违反交通规则;其次,衡诸常理,一般人无法预知行驶中的脚踏车骑士忽然倒地之
情况,就此不负预见结果发生之义务,其结果发生乃不可抗力所致,不得谓有过失。因此小强不构成过失致死罪,
应为无罪。
民事上---阿顺与小强已侵害阿顺伯在民194之生命权,故阿福婶可依法向阿顺及小强提出民197之
非财产上损害赔偿。
状况二:
阿宗(计程车司机)载着寻芳客西瓜张 ,停至该处,猴急表情 的西瓜张开车门,推倒阿褔伯及小摺,
连同小摺倒向车道,真是刚好小强的车给压了过去,阿褔伯当场辗毙 。
阿宗:无意思之配亦无身体动静,故无罪。
西瓜张与小强:
刑事上---条件论:就客观事实因果上,如无业务员小强之开车,阿福伯不会遭此横祸,是故小强应为其驾驶
行为负起阿福伯死亡之因果认定责任。
惟,若非西瓜张在其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情况下,推开车门撞倒了阿福伯,小强亦不会
撞死阿福伯,是故,小强虽有致阿福伯死亡之条件因果,但阿福伯忽然的倒地非阿顺所能
预见其发生,亦无法回避,阿顺之行为显属刑12无故意过失责任;易言之,西瓜张应负
刑276之刑责。
相当因果关系论: 客观上而言,小强与阿福伯之死亡有相当因果关系,为客观上致死因果。
惟,该辗毙阿福伯之客观上行为,乃西瓜张在其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情况下,
推开车门撞倒了阿福伯,导致小强闪避不及而辗毙阿福伯,故小强能适用刑12
无故意过失,而西瓜张应负刑276之刑责。
客观归责理论:小强驾驶行为上,故然因汽车行进制造出风险,但小强乃依法限速驾驶,却遭西瓜张
在其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情况下,推开车门撞倒了阿福伯;对小强合法驾驶行为
而言,该行为显属容许之风险,不应在小强未能预见之情况下仍予以归责,是故可依
容许风险及信赖原则予以排除,而西瓜张则该当刑276之刑责。
综上所述,小强无罪;西瓜张应该当刑276之过失致人于死罪。
民事上---西瓜张与小强已侵害阿顺伯在民194之生命权,故阿福婶可依法向西瓜张及小强提出民197之非财产上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