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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懸賞400)當無辜遇見倒楣
話說小強在去年金融風暴被裁員 ,天天唱著(李枝安抓鬼 ),終於拜阿共5月對台大量採購 所賜,終於5月遇上(珍彩科技)大量徵才,當上外勤業務員 .
本月5日發薪(好久不見的四個小孩 ),月上柳梢頭,人約黃昏後,與女友阿麗在台中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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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8-06 12:13重新編輯 ]


獻花 x4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7-30 06: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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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Q大說,刑法就是拼圖說故事,真是至理明言。而平常解題者,練習的就是解題架構。
表情  個人解題架構就是甲成立....罪。而主觀上,客觀上說明,則是由題目找線索,1半照抄,1半瞎掰 。
另外說明,個人架構與Q大略有不同,但未得本人同意,不便轉述。
本題試解如下:
(一)阿順不成立犯罪:
1.關於刑法上因果關係之判斷,通說採相當因果關係說,係指依經驗法則,综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事後之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2.因此阿順的狗叫導致阿福伯的心臟病發,不過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
(二)小強成立過失殺人罪:(刑法276條第1項)
1.客觀上,阿福伯的死亡,係小強開車碾斃所致,自有相當之因果關係,成立客觀不法。
2.主觀上,小強對因果歷程之事實具預見可能性,自屬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指之『應注意而不注意』,而應成立刑法上所指之過失。小強無阻卻違法事由,具備罪責,成立本罪。
3. 小強雖係業務員,但其於下班後駕駛自用車的行為,應非「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與其主要業務復無直接、密切關係,不能認係業務行為,併予說明。
4.惟小強得主張信賴原則,不成立犯罪,亦即行為人應可信賴使用道路者皆遵守交通規則,然阿福伯突然倒下,應認小強主觀上無預見可能性,因此小強開車基於信賴原則,並於容許風險之範圍內,故仍不成立犯罪。
(三)結論:阿順不成立犯罪,小強成立過失致死罪。 
 
狀況二
(一)小強之罪責已如上述
(二)西瓜張成立過失傷害罪:(刑法284條第1項)
1.本案題例之中,雖西瓜張開車門撞傷阿福伯,且阿福伯亦有死亡結果發生,然因該等死亡結果係由小強開車碾斃,學理稱此為『超越之因果』。亦即,行為與結果間顯然缺乏條件理論之因果關係或相當因果關係,從而,過失殺人罪之客觀構成要件並不該當,而無法構成既遂犯罪,合先敘明。
2.過失傷害罪:
1)客觀上,阿福伯受傷與西瓜張有因果關係,成立客觀不法。
2)主觀上,西瓜張對因果歷程之事實具預見可能性,自屬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指之『應注意而不注意』,而應成立刑法上所指之過失,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具備罪責,成立本罪。
(二)結論:小強成立過失致死罪、西瓜張成立過失傷害罪。
表情  文中,因果關係的說明,個人在考慮是否改用客觀歸責理論整理後死背。因為用相當結果關係有點太長。
 表情 回應版大,果然中套,這種考官實在有點.....表情 呵呵!


[ 此文章被fn4353在2009-07-30 10:58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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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3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30 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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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況一:
阿褔伯騎著小摺行經該處,忽然阿順的狼犬對阿褔伯一吠 ,此時阿褔伯心臟病發 ,連同小摺倒向車道,真是剛好小強的車給壓了過去 ,阿褔伯當場 .

本題中主要探討阿順.小強之行為是否具因果關係與預見可能性而具有刑事責任.
其理由是名如下:
一.題中阿順之行為.不具備其不因果關係.其學說約有如下說明:
1.條件因果理論:本說主張以客觀上.反面之事實判斷因果之關係
乃如無前者及無後者觀念加以判斷.惟.本說之行為人之行為具事
實是因果及同時具備法律上之因果.將會姿意過大刑罰之範圍為
其之缺點 
2.相當因果理論:本說以客觀上.法律評價觀察行為人之意思支配
與生體動靜判斷其因果關係.實務上76台上192號判例.乃以條件
與結果試論.若條件以通常知情狀必會以發其結果.可認該條件與
結果具有相當性:反之該條件不必然會引發其結果之生或偶發其
結果.此條件與結果亦不具備相當性
3.客觀規則理論:本說主要於德國70年代興起之理論.以創造法所
不容與之風險與實現法所不容與之風險以觀察行為人於客觀上之
可歸責性
4.綜上所述.依實務見解(相當因果理論).以題式中忽然阿順的狼犬
對阿褔伯一吠 ,此時阿褔伯心臟病發連同小摺倒向車道,真是剛好小
強的車給壓了過去 ,阿褔伯當場升仙之情形.此行為對於阿褔伯知死
不具備相當性.故不負其刑責
二.小強將阿福壓了過去.阿褔伯當場死亡之情形不成立犯罪其有理說
明如下:
1.刑法上之行為.是以行出於意思下所支配之下.及具意思支配與身體動靜 
故為刑法上所云之行為.以刑法上過失犯而言.探討的是預見可能性或迴避
可能性.
2.陳上所訴.依題意.客觀上小強將阿福壓了過去.以致阿褔伯當場死亡.為其主
觀上對於瞬間撲街之情形.因無於見可能性而言.故意刑法12條為不罰
補充:
信賴原則而言:以行為人於生活中從事俱備風險之行為.必能信賴他人遵守
注意義務以抑制風險之發生.若以善盡注意義務之下其風險仍然發生.亦不
具備可歸責性

狀況二
阿宗(計程車司機)載著尋芳客西瓜張 ,停至該處,猴急 的西瓜張開車門,
推倒阿褔伯及小摺,連同小摺倒向車道,真是剛好小強的車給壓了過去,阿褔伯當場 .

小強與西瓜張適用裝況一.因果關係來論:
一.條件說:若非小強不將壓過去阿福伯.阿福伯也不會死.故具有因果關係:若非西瓜張不猴急開車門推
倒阿褔伯及小摺,阿福伯也不會也不會被小強壓死:若非阿宗不再西瓜張......阿福伯也不會也不會被小
強壓死
二.相當因果說:小強將阿福伯壓死.此條件(壓)與結果(死)具有相當性.故具備其相當因果.於小強主觀上
不具預見可能性.而不成立267:而西瓜張之行為張開車門,推倒阿褔伯及小摺.致...之行為具有相當性
主觀上發生客觀上能預見而不預見之情形.卻應未善盡注意義務.致阿福伯之死.故成立267
三.客觀規則:小強開車之行為非法所不容許之.而西瓜張之行為.創造法所不容與之風險
實現法所不容與之風險.致阿福伯之死於客觀上具可歸責性.主觀上為過失.故成立267

結論:小強無罪開釋.西瓜張267過失致死
------------------------->以上為個人亂說的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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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3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30 1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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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刑:只要是開車撞死人
一定是過失致死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
以煞停之距離。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前車如須減速暫停,
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
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
神才有此能力,凡人一概以應注意而未注意--過失

很少例外
民:只要車禍
一出事
都有責任比 表情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7-30 13:32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7-30 1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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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2題中.小強皆為267過失致死成立的話
阿順:沒事
西瓜張:284過失致傷
P.S:李枝安抓鬼..??哪一首歌 表情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
以煞停之距離。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前車如須減速暫停,
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
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
--->原來法規.是要叫每個人變身成為舒馬克阿隆索一樣表情  

補充說明:黃榮堅老師評論.違背法令之行為.不同於"創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
而實務上違背義務之行為同等創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常見題目:無照駕駛而發
生交通意外
-------------->以上為個人亂說的表情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7-30 19:08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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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30 1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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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阿褔嬸對上述一干人物該有何主張?
版大 太早宣佈謎題了,我還想讓Q大多想幾天,可惜破功了。
上開題解修正如下:
(一)阿順成立過失傷害罪::(刑法284條第1項)
(1)客觀上,阿福伯摔倒受傷與阿順的狼狗吠叫有因果關係,阿順將高大頑桀不馴的猛犬帶出門,且逢人狂吠,係製造法不容許的風險。阿順為風險製造者,理應控制風險,避免實害,阿順不予降低或排除,任令風險實現,因果歷程客觀可歸責,成立客觀不法。
2)主觀上,阿順對因果歷程之事實,具預見可能性與迴避可能性,「應注意而不注意」,而應成立刑法上所指之過失,阿順無阻卻違法事由,具備罪責,成立本罪。
(二)結論:阿順成立過失傷害罪。
至於民訴部份,個人不用考。民法還沒讀,留待達人解答。
PS: 上述阿順成立過失傷害罪是開版主玩笑的,想不到Q大竟然當真。
不過阿福嬸當然想證明阿順成立過失傷害罪,甚至過失致死罪。
因為只有這樣,阿福嬸才要的到賠償。   

 表情
85 台上 字第 797

按刑法之過失,其過失行為與結果間,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成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 ,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況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經查,本件被告翁維良雖無駕駛執照,但其因健成公司長期欠缺司機而經常駕駛右開大貨車載送公司貨物至客戶處,足認並非無駕駛大貨車之技術,則其無照駕駛大貨車,並非必然會發生車禍肇事之結果,自亦難認被告翁銑濃容任翁維良駕駛大貨車有必然發生車禍之相當因果關係。至於翁維良右揭時地駕駛大貨車肇事,並非其無照駕駛技術不良,而係其一時疏於注意致之 (如前所述) ,要係其一時過失之偶然事實,自難認與翁銑濃平日容任其駕駛大貨車有必然之相當因果關係。


[ 此文章被fn4353在2009-07-30 23:03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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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07-30 2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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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我說的無照駕駛情況是.
一.甲沒駕照.但是以有開車五年之經驗.某天在一個綠燈的十字路口中通行
被闖紅燈的乙撞上.以致以受傷.試問甲成立合罪?
二.同上.但是甲在於行車間遭乙從後方撞上.致乙受傷.試問甲成立合罪?

-->黃榮堅老師評論.違背法令之行為.不同於"創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 而實
務上違背義務之行為同等創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常見題目:無照駕駛而發生交
通意外

或是以上個月高雄事發是的時事題:(違反法規不等於創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IssueID/20090622
--------------->以上為個人亂說的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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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30 2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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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來試試看喔 表情    

題一:阿褔伯騎著小摺行經該處,忽然阿順的狼犬對阿褔伯一吠表情 ,此時阿褔伯心臟病發表情 ,
連同小摺倒向車道,真是剛好小強的車給壓了過去表情 ,阿褔伯當場輾斃。

阿順:
刑事上---條件論:就客觀事實因果上,如無阿順之狗的吠叫,阿福伯不會心臟病發倒地而慘遭輾斃,
                         是故飼主阿順應為其管理不當而負起阿福伯死亡之因果認定責任。
                         惟,阿順雖有致阿福伯死亡之條件因果,但阿順之狗忽然的吠叫非阿順之意思所能支配,
                         阿順之行為顯屬刑12無故意過失責任。
            相當因果關係論: 客觀上而言,阿順之狗的吠叫與阿福伯之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客觀上致死因果。
                                     惟,阿順之狗忽然的一吠非阿順意思所能支配,故能適用刑12無故意過失。
             客觀歸責理論:阿順帶狼狗蹓狗之行為,對阿順而言,該蹓狗行為顯屬容許之風險,不應在阿順未能
                                  預見之情況下仍予以歸責,是故可依容許風險予以排除。
綜上所述,阿順無罪。
小強:
刑事上---條件論:就客觀事實因果上,如無業務員小強之開車,阿福伯不會遭此橫禍,是故業務員小強應為其
                         駕駛行為而負起阿福伯死亡之因果認定責任。
                         惟,業務員小強雖有致阿福伯死亡之條件因果,但阿福伯忽然的倒地非阿順所能預見其發生,
                         亦無法迴避,阿順之行為顯屬刑12無故意過失責任。
             相當因果關係論: 客觀上而言,業務員小強與阿福伯之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客觀上致死因果。
                                      惟,阿福伯突然的倒地非小強所能預見之情況,亦無法迴避,故適用刑12。
             客觀歸責理論:業務員小強合法駕駛行為,對小強而言,該行為顯屬容許之風險,不應在小強未能預見
                                  之情況下仍予以歸責,是故可依容許風險及信賴原則予以排除。
綜上所述,業務員小強雖以駕車為其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所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請參照71台上1550,
75台上1685),惟行為時並非在其工作時,故無業務過失之責。
小強以時速55公里駕車,並未違反交通規則;其次,衡諸常理,一般人無法預知行駛中的腳踏車騎士忽然倒地之
情況,就此不負預見結果發生之義務,其結果發生乃不可抗力所致,不得謂有過失。因此小強不構成過失致死罪,
應為無罪。

民事上---阿順與小強已侵害阿順伯在民194之生命權,故阿福嬸可依法向阿順及小強提出民197之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狀況二:
阿宗(計程車司機)載著尋芳客西瓜張 ,停至該處,猴急表情 的西瓜張開車門,推倒阿褔伯及小摺,
連同小摺倒向車道,真是剛好小強的車給壓了過去,阿褔伯當場輾斃 。

阿宗:無意思之配亦無身體動靜,故無罪。
西瓜張與小強:
刑事上---條件論:就客觀事實因果上,如無業務員小強之開車,阿福伯不會遭此橫禍,是故小強應為其駕駛
                         行為負起阿福伯死亡之因果認定責任。
                         惟,若非西瓜張在其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情況下,推開車門撞倒了阿福伯,小強亦不會
                         撞死阿福伯,是故,小強雖有致阿福伯死亡之條件因果,但阿福伯忽然的倒地非阿順所能
                         預見其發生,亦無法迴避,阿順之行為顯屬刑12無故意過失責任;易言之,西瓜張應負
                         刑276之刑責。
             相當因果關係論: 客觀上而言,小強與阿福伯之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客觀上致死因果。
                                      惟,該輾斃阿福伯之客觀上行為,乃西瓜張在其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情況下,
                                      推開車門撞倒了阿福伯,導致小強閃避不及而輾斃阿福伯,故小強能適用刑12
                                      無故意過失,而西瓜張應負刑276之刑責。
             客觀歸責理論:小強駕駛行為上,故然因汽車行進製造出風險,但小強乃依法限速駕駛,卻遭西瓜張
                                  在其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情況下,推開車門撞倒了阿福伯;對小強合法駕駛行為
                                  而言,該行為顯屬容許之風險,不應在小強未能預見之情況下仍予以歸責,是故可依
                                  容許風險及信賴原則予以排除,而西瓜張則該當刑276之刑責。
綜上所述,小強無罪;西瓜張應該當刑276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民事上---西瓜張與小強已侵害阿順伯在民194之生命權,故阿福嬸可依法向西瓜張及小強提出民197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此文章被skyashi在2009-07-31 02:53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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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定的信念,能讓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佛在靈山莫遠求,靈山只在汝心頭;
人人有個靈山塔,好向靈山塔下修。
禪悟就是認識自心的本性,佛性本來具備,
一切現成,非由外襲,亦非他處可得;
自家有寶藏,一心即佛性,
正如空中白雲,不是釘上去的,亦非懸空掛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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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法規.是要叫每個人變身成為舒馬克阿隆索一樣

有行人闖入高速公路,被車撞死---過失致死
有人從天橋跌(跳)到快車道
一台車大叫----神啦~~你要保佑我要停住,不然我主人會被判刑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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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頭要抓的定 )
我指中套了
是指fn4353往刑法偏
事實上是刑附民
以致q8791042 出現意外答案(真正中套)
接著fn4353又改變見解
唉~~
考試有人認為考法律
1.推理過程正確,答案錯
2.答案要正確
我覺得只要法條精準運用
就不會受影響
其他有瑕疵分數也不會太差
因為閱卷不是教授
教授給的任務是--
尋找關鍵字遊戲
理論寫太多就沒關鍵字
分數自然不高
去年我姪女天主教x大法律畢業
考書記官

明明她在校成績比我爛
為什麼她考上
我沒上(這一段話很熟吧)


甲與乙吵架
忽然乙中風
甲理應負道義責任
刑法無罪
甲知乙女奸情
公布致乙女羞愧自殺而死
甲不用為乙女之死負責
這全是因果關係因他因素介入而中斷
skyashi 在狀況一唯一的缺憾
在市區限速50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8-28 16:41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9-07-31 0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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