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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一:阿褔伯騎著小摺行經該處,忽然阿順的狼犬對阿褔伯一吠表情 ,此時阿褔伯心臟病發表情 ,
連同小摺倒向車道,真是剛好小強的車給壓了過去表情 ,阿褔伯當場輾斃。
阿順:
刑事上---條件論:就客觀事實因果上,如無阿順之狗的吠叫,阿福伯不會心臟病發倒地而慘遭輾斃,
是故飼主阿順應為其管理不當而負起阿福伯死亡之因果認定責任。
惟,阿順雖有致阿福伯死亡之條件因果,但阿順之狗忽然的吠叫非阿順之意思所能支配,
阿順之行為顯屬刑12無故意過失責任。
相當因果關係論: 客觀上而言,阿順之狗的吠叫與阿福伯之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客觀上致死因果。
惟,阿順之狗忽然的一吠非阿順意思所能支配,故能適用刑12無故意過失。
客觀歸責理論:阿順帶狼狗蹓狗之行為,對阿順而言,該蹓狗行為顯屬容許之風險,不應在阿順未能
預見之情況下仍予以歸責,是故可依容許風險予以排除。
綜上所述,阿順無罪。
小強:
刑事上---條件論:就客觀事實因果上,如無業務員小強之開車,阿福伯不會遭此橫禍,是故業務員小強應為其
駕駛行為而負起阿福伯死亡之因果認定責任。
惟,業務員小強雖有致阿福伯死亡之條件因果,但阿福伯忽然的倒地非阿順所能預見其發生,
亦無法迴避,阿順之行為顯屬刑12無故意過失責任。
相當因果關係論: 客觀上而言,業務員小強與阿福伯之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客觀上致死因果。
惟,阿福伯突然的倒地非小強所能預見之情況,亦無法迴避,故適用刑12。
客觀歸責理論:業務員小強合法駕駛行為,對小強而言,該行為顯屬容許之風險,不應在小強未能預見
之情況下仍予以歸責,是故可依容許風險及信賴原則予以排除。
綜上所述,業務員小強雖以駕車為其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所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請參照71台上1550,
75台上1685),惟行為時並非在其工作時,故無業務過失之責。
小強以時速55公里駕車,並未違反交通規則;其次,衡諸常理,一般人無法預知行駛中的腳踏車騎士忽然倒地之
情況,就此不負預見結果發生之義務,其結果發生乃不可抗力所致,不得謂有過失。因此小強不構成過失致死罪,
應為無罪。
民事上---阿順與小強已侵害阿順伯在民194之生命權,故阿福嬸可依法向阿順及小強提出民197之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狀況二:
阿宗(計程車司機)載著尋芳客西瓜張 ,停至該處,猴急表情 的西瓜張開車門,推倒阿褔伯及小摺,
連同小摺倒向車道,真是剛好小強的車給壓了過去,阿褔伯當場輾斃 。
阿宗:無意思之配亦無身體動靜,故無罪。
西瓜張與小強:
刑事上---條件論:就客觀事實因果上,如無業務員小強之開車,阿福伯不會遭此橫禍,是故小強應為其駕駛
行為負起阿福伯死亡之因果認定責任。
惟,若非西瓜張在其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情況下,推開車門撞倒了阿福伯,小強亦不會
撞死阿福伯,是故,小強雖有致阿福伯死亡之條件因果,但阿福伯忽然的倒地非阿順所能
預見其發生,亦無法迴避,阿順之行為顯屬刑12無故意過失責任;易言之,西瓜張應負
刑276之刑責。
相當因果關係論: 客觀上而言,小強與阿福伯之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客觀上致死因果。
惟,該輾斃阿福伯之客觀上行為,乃西瓜張在其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情況下,
推開車門撞倒了阿福伯,導致小強閃避不及而輾斃阿福伯,故小強能適用刑12
無故意過失,而西瓜張應負刑276之刑責。
客觀歸責理論:小強駕駛行為上,故然因汽車行進製造出風險,但小強乃依法限速駕駛,卻遭西瓜張
在其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情況下,推開車門撞倒了阿福伯;對小強合法駕駛行為
而言,該行為顯屬容許之風險,不應在小強未能預見之情況下仍予以歸責,是故可依
容許風險及信賴原則予以排除,而西瓜張則該當刑276之刑責。
綜上所述,小強無罪;西瓜張應該當刑276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民事上---西瓜張與小強已侵害阿順伯在民194之生命權,故阿福嬸可依法向西瓜張及小強提出民197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