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不是現行犯,306的構成要件乙已經犯完了,他已經侵入完了,而且都在那呼呼大睡了,所以並不是現行犯!
2.是不是構成306也有疑問,因為306是保障家宅安寧權,一個國家的空屋有無家宅安寧權要保護恐怕也要考慮一番!
3.就算該當306,由於不是現行犯也不是準現行犯,只有甲令其退去而不退去時才有可能轉成現行犯,可是當甲喊抓小偷時,乙是急逃而不是不理甲,所以也不會是現行犯或準現行犯。
4.甲如果以為乙是小偷,所以才去抓乙,那麼首先他抓乙的行為雖然可能構成304或277,但因為甲許可性構成要件錯誤所以阻卻故意責任(罪責故意),所以轉而檢討過失犯,不過刑法並未處罰304之過失行為,所以應檢討277的過失行為,284I!
5.反之甲如果根本就認為乙不是小偷,(因為空屋、睡覺),而是基於不許乙在國家財產的空屋內任意睡覺的故意,而以喊抓小偷的方法,引起他人(丙)的錯誤來協力趕走乙的話。那麼甲就可能該當277、304!
6.此時要加以檢討的是甲這麼做可否主張為他人的正當防衛,不過如同前述由於就算我們認為國家的空屋仍有家宅安寧權要保障,也不能認為乙在裡頭呼呼大睡,是"現在"不法之侵害,而甲明知乙在內是呼呼大睡,因此並沒有許可性構成要件錯誤,所以甲不能主張阻卻違法!
7.甲能否主張間接的禁止錯誤,即他誤以為用逮捕的方式阻止他人在國家的財產內睡覺是合法的,此時則要視其錯誤可否被視為是不可避免而定,請參照刑法16。
8.以上僅為甲的部分,略表個人淺見,如有錯誤請勿見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