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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请教刑法第35条之三.....
请问各位大大刑法第35条之三~
刑之重轻,以最重主刑为准,依前二项标准定之。最重主刑相同者,参酌
下列各款标准定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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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8-08 17:10 |
jyh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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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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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可参阅此网站 : http://lis.ly.gov.tw/lgcgi/lglaw
进入之后,打上法律条文名称,即可查询法条全文、立法纪录、法条沿革、修正沿革
以下是第35条之沿革,相信阅毕后,版大即可明了其意
第三十五条 (231031制定)
    条文   主刑之重轻,依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次序定之。
  同种之刑,以最高度之较长或较多者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较长或较多者为重。
  除前二项规定外,刑之重轻,参酌前二项标准定之;不能依前二项标准定之者,依犯罪情节定之。

        (940107修正)
    条文   主刑之重轻,依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次序定之。
  同种之刑,以最高度之较长或较多者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较长或较多者为重。
  刑之重轻,以最重主刑为准,依前二项标准定之。最重主刑相同者,参酌下列各款标准定其轻重:
  一、有选科主刑者与无选科主刑者,以无选科主刑者为重。
  二、有并科主刑者与无并科主刑者,以有并科主刑者为重。
  三、次重主刑同为选科刑或并科刑者,以次重主刑为准,依前二项标准定之。
    理由   原第三项之规定,对于刑之重轻之判断标准似过于简略。为便于未来刑之重轻判断更趋明确,兹就实务适用情形,分别规定如下:
   (一)各罪法定刑之重轻,应以最重主刑为准,依第一项、第二项之标准定其轻重。
   (二)二罪之最重主刑相同,而不能依第一项、第二项之标准定其重轻者,如一罪有选科主刑者,他罪并无选科主刑者,则以无选科主刑者为重。
   (三)二罪之最重主刑相同,而不能依第一项、第二项之标准定其重轻者,如一罪有并科主刑者,他罪并无并科主刑者,则以有并科主刑者为重。
   (四)二罪之最重主刑相同,而其次重主刑同为选科刑或并科刑者,以次重主刑为准,依第一项、第二项之标准定其重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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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APNIC | Posted:2009-08-09 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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