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528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f99314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4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林秀雄老师如何看「养孙」制度?
林秀雄老师如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8-31 05:35 |
洪法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5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关于养孙制度的问题,是出现在去年司法事务官的民法考题,林秀雄老师的见解系采否定说。
以下文自高点法律网,详请迳行查阅该网站:

甲收养乙为养子后,乙结婚生一子丙。其后甲与乙合意终止收养关系,并约定丙继续留在甲家。试问甲死亡后,丙可否继承甲之遗产?

甲乙终止收养后,约定丙续留养家者,此时甲、丙之收养效力是否仍然存在?
1.肯定说:
司法院34年院字第3010号解释曰:「收养关系终止时,养子女之子女如经收养者及养子女之同意,不随同养子女离去收养者之家,则其与收养者之祖孙关系不因终止收养而消灭。」依此号实务解释,只须收养人及被收养人之同意,则养祖与养孙间收养关系即可不因养父与养子之终止收养而消灭,故甲丙间法律上仍为直系血亲二亲等之关系。
2.否定说:其理由如下:
(1)站在养子女利益之观点,不宜承认之,盖祖父母与养孙间之年龄差距甚大,保护教养责任必遭遇困难。
(2)祖父母如老死,未成年子女亦失去保护。
(3)旧律之成立养孙目的在于传宗接代,此与现今收养之理念不符。
(4)由民§1072之文义观之,收养者必称为养父养母,被收养者必称养子女;由是观之,我国民法上并无存在养孙制度之法律上依据。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谢解答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8-31 10:5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633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