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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請問...
關於上訴第三審,下列何者有誤?
(A)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B)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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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凱擘 | Posted:2009-09-05 23:21 |
小嚴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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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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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年2月8號 院台廳民一字03705號函 已將上訴利益額改為1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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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q8791042) | 理由: 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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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9-06 00:19 |
洪灋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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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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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466條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
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
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五十萬元,或增至一百五十萬元。
司法函釋
發文字號:(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號
發文日期:民國91年01月29日
要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
釋字第574號
憲法第十六條所規定之訴訟權,係以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為其核心內容。而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則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以及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以法律為正當合理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對於有關財產權訴訟上訴第三審之規定,以第二審判決後,當事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是否逾一定之數額,而決定得否上訴第三審之標準,即係立法者衡酌第三審救濟制度之功能及訴訟事件之屬性,避免虛耗國家有限之司法資源,促使私法關係早日確定,以維持社會秩序所為之正當合理之限制,與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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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謝補充解答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9-06 0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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