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三房李寶珠可以舉證他們是在46年即結婚,而依當時的民法規定,是採儀式婚規定,如果有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證人,婚姻當然為合法有效。
而當時民法的規定,重婚僅係得撤銷而非無效,而在王永慶過世以後就不能再請求撤銷,因此三房李寶珠若能確認合法婚姻存在,當然可以以配偶的身分享有繼承權。
雖然當時刑法有規定重婚罪是違法的,但只是可以追究王永慶的刑事責任,但因為當時的追訴期為十年,自事發到現在,追訴期也已經過了,也無從追究了,但並不因此影響婚姻的效力。
至於遺產如何分配的問題,依民法的規定,配偶可以先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剩下的再與其他繼承人依人數比例共同繼承,不過王家的例子比較特殊,有三名合法妻子,如何分配,民法並無規定。但是法院曾有判例,即重婚的後婚妻子,與元配均分亡夫二分之一的遺產。
相關法條:
第992條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者,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但在前婚姻關係消滅後,不得請求撤銷。
第237條(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婚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