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間接正犯的定義:
所謂間接正犯,是一種法理的認定;深入言之,是一種為了防止直接正犯與教唆犯之間所生的法律漏洞的填補。行為人把他人當作工具予以利用,並且支配該人為犯罪以遂其犯意。換言之,所謂間接正犯,乃以犯罪支配觀點而言,行為人出於法律或事實之理由,而支配他人行為工具,居於掌握全局之幕後操縱者之地位,控制犯罪行為整個過程,而被利用者通常不成立犯罪為其最大之特色。
二、間接正犯的類型:
(一)利用他人不具構成要件該當性之行為: ex.甲為了殺乙,騙無化學常識的乙喝王水作體內環保。
(二)利用他人的無故意行為: ex.甲利用乙去偷旁邊機車的安全帽(乙以為安全帽是甲的)。
(三)利用他人的合法行為: ex.甲假造乙吸毒的證據,並利用警察去逮捕乙。
(四)利用無責任能力人之行為: ex.甲騙10歲的小孩子去炮竹工廠點火。
(五)利用他人禁止錯誤之行為: ex.甲被乙性侵心懷恨意,日後騙男友丙說去打乙是正當防衛不犯法,於是丙去狠狠教訓了乙。
(六)利用他人被強制的行為: ex.甲拿刀抵著乙,叫乙去殺旁邊熟睡的丙。
三、甲利用不知情的乙登載不實的診斷書,可能該當第215條之間接正犯,惟客觀上甲不具該條規定之身分,故不該當。
太久沒寫定義題,腦袋都生鏽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