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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緒]題目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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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shan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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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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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緒]題目解析
煩請各位幫我解析下列題目~謝謝!!
(B)1.連帶債務人中一人,受確定判決敗訴,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對於其他債務人 之效力如何?
A同樣有效B不生效力C效力未定D視判決內容而定
疑問:為何不是A?
(C)2.有關地方制度法第51條之地方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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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謝謝協助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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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
2009-10-11 17:44 |
annie2009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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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關於第2題 我也想知到答案說
關於第2題 我覺得 A B C 都錯吧 ~ 還有大大能幫忙嗎 ? 我也想知到答案說
(C)2.有關地方制度法第51條之地方議員不受逮捕拘禁之特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現行犯亦不得逮捕、拘禁 B對通緝犯亦不得逮捕、拘禁
C在會期內雖經議會同意,亦不得逮捕、拘禁 D在會期外毋須議會同意,得逮捕、拘禁
法條全文是 :
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除現行犯、通緝犯外,
在會期內,非經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之同
意,不得逮捕或拘禁。
引用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
所有條文&Lcode=A004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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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謝謝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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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9-10-14 17:20 |
earth0857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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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二題 出於98年民航人員考試三等試題:
有關地方制度法第51條之地方議員不受逮捕拘禁之特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題我有去問老師....結果是題目出錯了!!!應該改為..
有關地方制度法第51條之地方議員不受逮捕拘禁之特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答案更改為D
但有其他版友表示 依題旨考點著重於"特權"二字,為C選項之答案"須得議會同意"表現出議員特權的不同
故答案選C
又考選部並未做出更改,相較之下!選項C為較恰當之選擇
[ 此文章被earth0857在2009-10-17 13:11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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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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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9-10-17 12:45 |
tenpage
級別:
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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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設甲向乙購買一輛機車,已交付給甲使用,尚未支付價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機車因地震完全毀損,甲可不支付價金給乙 B該機車被他人放火燒毀,甲應支付價金給乙
C該機車被丙偷走,甲仍應支付價金給乙 D甲將該機車轉賣給丙,甲仍應支付價金給乙
疑問:為何答案是A?
依民法225條規定,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第266條,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不可歸責於甲乙二方之事由,故甲免除支付,乙免除交車.
在等待中讀書,在讀書中等待..
不張揚,不言棄,不著急..默默的等待時間的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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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09-10-17 18:12 |
earth0857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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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設甲向乙購買一輛機車,已交付給甲使用,尚未支付價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機車因地震完全毀損,甲可不支付價金給乙 B該機車被他人放火燒毀,甲應支付價金給乙
C該機車被丙偷走,甲仍應支付價金給乙 D甲將該機車轉賣給丙,甲仍應支付價金給乙
疑問:為何答案是A?
甲向乙購買一輛機車成立了買賣契約,雙方形成了債權及物權上的義務,
甲(購買人)對於乙(出售人)有支付價金的債務行為;而乙對於甲有交付機車的物權行為
依民法第761條第1項前段規定,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
照題意所示乙已將機車交付予甲,完成了物權上交付行為而發生效力,甲擁有機車的所有權;惟甲尚未交付價金,
對於原買賣契約仍有履行債務給付的義務,故甲還是要交付價金給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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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謝謝大大熱心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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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
2009-10-17 22:59 |
sudehui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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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後補第三題的敘述;
依民328(危險負擔之移轉)
提存後,給付物毀損、滅失之危險,由債權人負擔,債務人亦無須支付利息,或賠償其孳息未收取之損害。
故甲乙買賣雙務契約成立後,經乙之交付甲後,此時,給付物之「危險負擔」則由甲來承擔!故無論機車無論發生任何不可抗力之因素而毀損,依所有權之絕對性,都應由甲來承擔!
若題目為「甲向乙購買一輛機車,乙未交付給甲使用,甲尚未支付價金給乙,此時因火災導致機車毀損」,則依民266,不可歸責於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因素導致無法給付,雙方皆可免除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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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謝謝參與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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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 樓]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
2009-11-22 21:32 |
kino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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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連帶債務人中一人,受確定判決敗訴,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對於其他債務人 之效力如何?
A同樣有效B不生效力C效力未定D視判決內容而定
疑問:為何不是A?
因為民法275條規定,是"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而敗訴判決不利於他債務,故不生效力
(參,鄭玉波,債總,517P)
-----------------------------------------------------
(A)3.設甲向乙購買一輛機車,已交付給甲使用,尚未支付價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機車因地震完全毀損,甲可不支付價金給乙 B該機車被他人放火燒毀,甲應支付價金給乙
C該機車被丙偷走,甲仍應支付價金給乙 D甲將該機車轉賣給丙,甲仍應支付價金給乙
疑問:為何答案是A?
依民法373條,標的物之危險(價金危險)已經移轉給債權人了,故甲要支付價金.
(參,邱聰智,債各(上)162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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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9-11-22 2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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