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民国95 年1 月1 日投资另一公司发行之5 年期转换公司债,投资金额$2,000,000(公司债每张金额$100,000,票面利率0%,于民国95 年1 月1 日平价发行)。该债券之持有人得于债券发行之日起届满45 日后,至到期日前10 日止,随时请求依当时之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普通股。发行时之转换价格为每股新台币36 元。该债券另附有赎回权及卖回权:持有人得于民国98 年1 月1 日以债券面额110%之价格卖回公司债;发行人得于民国98 年1 月1 日以债券面额110%之价格买回公司债。
购入当时甲公司估计之公平价值资讯如下:债券不附转换权时,卖回权公平价值$70,000。债券不附转换权时,赎回权价值公平价值$0。卖回权、赎回权与转换权三种选择权若视为单一之复合嵌入式衍生性商品,其公平价值为$200,000。该公司债之市场交易非常活络。
试作:
(一)甲公司将整体转换公司债指定为公平价值变动列入损益之金融资产。其投资时之会计分錄为何?
(二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