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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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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釋字第 437 號 - 關於繼承回復請求權
我的問題是到底什麼時候可以用民法1146條繼承回復請求權?
釋字437跟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592號判例,我怎麼看都覺得很矛盾啊Orz
我到底是哪裡誤解了啊?請大家幫我看看Orz

釋字第 437 號(節錄)
凡無繼承權而於繼承開始時或繼承開始後僭稱為真正繼承人或真正繼承人否認其他共同繼承人之繼承權,並排除其占有、管理或處分者,均屬繼承權之侵害,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規定請求回復之,初不限於繼承開始時自命為繼承人而行使遺產上權利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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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10-22 2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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