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angushuang 于 2009-10-23 20:02 发表的:
这题是91书记考题
为了救火,甲鸣笛开着消防车,在速限50公里的道路上,以100公里时速赶往火灾现场,途中闯红灯撞死了正在横越马路的路人乙。
试问:甲的开车行为和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吗?
ps.请帮我解答一下
因为翻了好多不同版书
解答模式都不一样,但答案是一致的
只是想看看各位的解题模式
另外,请问现在实务中所采相当因果关系
是主观还是客观还是折衷说(主客观混合)?
那如果将这三个不同之相当因果关系
要涵摄到上述实例题,该如何论述
感谢回答了
虽然很明显的在考因果关系 但有部分小弟先讲明
就客观归责理论 有老师是放在因果关系理论
有老师认为其仅用来可否归责行为人与否 与因果关系有无并无关联
小弟是比较认同后者的讲法 故条件理论需搭配客观归责理论使用
小弟的解题如下
前言 : 本题系争为因果关系之判别 现就题意所示 分析如下:
一、谓因果关系者 系指犯罪结果的发生是否由行为人所掌控之判断 其立论基础不一 说明如下:
(一)条件理论/等价理论:
若无A(行为)则无B(结果)时 A为B所所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条件 AB间具有因果关系 然此说牵连过广 需以客观归责理论加以限缩范 围
(二)相当理论
依经验法则为客观之判断 如于通常情形下 该条件仍将造成结果之发生 则可认行为与结果相当 该条件与结果间具因果关系
(三)重要性理论
如造成具体条件之结果 具刑法上重要性者 该条件即为结果发生原因 两者具有因果关系
二、以上各说 均言之成理 且无论依何说 甲行为与乙死亡结果间 均有因果关系存在
三、小结:
甲行为与乙死亡间具有因果关系
主要内容大概就这样 剩下就是看时间决定要添加什么部分
又 一般实例题通常不会要你特别涵摄因果关系 除非题目特别去问 或者是有关生命 身体法益受侵害 否则基本上是不用带的
一般的因果关系多用条件理论下去涵摄
如果是本题的话 小弟会写成
如非甲超速闯红灯 不会造成乙被甲撞死之结果 故甲之行为与乙死亡间 具有条件因果关系
如果在配上客观归责论
消防车执行勤务超速闯红灯 是否制造法所不许之风险 可能会有问题
如果认为有 它会在是否在构成要件效力范围内 再次出现争议
唔....就不多论述 因为本题不讨论这个
基本上 就是依 是否制造法所不许风险 风险是否被实现下去检验即可
至于是否在构成要件效力范围内此要件 有学者是认无需此要件 所以不加讨论
因果关系有主客观判别的差异吗?小弟倒是没念过 为何您会有这疑问?
如果是在问它在犯罪架构上的体系 它是在客观构成要件部分下去检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