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777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wcb_saw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誤觸著作權法
本人(余OO),於民國98年8月17日在網路上露天拍賣分享志光補習班上課MP3錄音檔一套,嚴重違反"著作權法",並侵害到志光教育科技集團所屬超級函授的著作權。本人因對法律知識認識不足,誤觸法網,事情發生自今,本人也非常的後悔並勇於認錯,也對志光教育科技集團所屬超級函授致上萬分的歉意,並保證以後絕不再犯,希望檢察官及志光教育科技集團能給予本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以下說明整起事件詳細情況:
本人於去年10月退伍,父親早已退休又中風,之前好幾次醫院甚至發出病危通知,家中又是負債累累,而我一退伍就遇上金融海嘯,根本找不到工作,於是在父母親的鼓勵之下,走上考公職之路。本身也沒什麼錢可以補習,在一個偶然的情況下,看到拍賣網上有人在販賣補習班的錄音光碟,於是我就以1500元的價錢跟對方買下,考試結束後,一時也沒深思熟慮過,只是想說將這套好的教材賣給所需要的人,便以1500元再轉賣給一位買家,於是嚴重違反了"著作權法",事後本人也因該事件感到心力交瘁,後悔並勇於認錯,也深深了解到"著作權法"以及"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造成志光教育科技集團所屬超級函授的損失,本人在此深深的向志光教育科技集團說聲"抱歉",我真的知道錯了,希望貴公司能給予本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本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7 02:58 |
firstnoel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0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做任何事都要小心謹慎喔! 表情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7 07:01 |
helo929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看了感覺有點很奇怪,
大家來討論一下,
你假設你賣的是正版的,
那你買的時候不就是把他的所有權都賣來了嗎?
既然你買了他的所有權,
那你只要不是重置,
你把他買給別人,
也不犯法吧!
除非那是在那邊上課的人自已把他錄下,
在拿出來買給你,
這就有可能是犯法,
如果說不是的話,
他買書隨送的,那就不一定了,
不過有沒有罪是法官認定的,
如果說用你上面的認定來說,
所有的二手CD賣出都是違法的。
筆記你只要小改一下就不會犯法了,
不然我買了那麼多的參考書,
裏面的內容和圖大都一樣,
那誰是原作啊?
在那邊上課你抄下來的在加上自已的見解,
那不就是變成你自已的著作權了嗎?
不然那一些補習班的老師還不是和我們一樣,
也是收集一些前輩的資料在那來上課,
那他拿他們的資料來上課,
這樣算不算是營業,
是不是要在付版兌給那一些前輩啊。
我是不知道他是用那一條著作權法來告你,
可不可以情板主PO上來看看啊。<我想了解一下,要告人也要說出犯那一條法律。>
以上是我個人的見解。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問題在錄音檔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0 22:0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92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