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567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kaicecarol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通姦罪~!!!!
通姦罪,適用對象,男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9 23:28 |
a216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就文義上解釋
姦淫不全等於性交
姦淫只是狹義的性交

老掉牙的題目


[ 此文章被a2161在2009-11-09 23:45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9 23:40 |
firstnoel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0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當然都適用喔!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9 23:52 |
ryulullul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a2161 於 2009-11-09 23:4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就文義上解釋
姦淫不全等於性交
姦淫只是狹義的性交

老掉牙的題目

通姦是否等同於性交?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9 23:57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ryulullul 於 2009-11-09 23:5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通姦是否等同於性交?


當然~~~不是阿
性交=男女.男男.女女.都OK...但是第10有條法律漏洞.還有怪現象
姦淫=限男女.與生殖器使之接合

通姦是姦淫行為.不是性交行為.所以限於男女且其中一人或數人為
有配偶之人
----->以上僅為個人之見解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0 00:08 |
ryulullul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09-11-10 00:0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當然~~~不是阿
性交=男女.男男.女女.都OK...但是第10有條法律漏洞.還有怪現象
姦淫=限男女.與生殖器使之接合

通姦是姦淫行為.不是性交行為.所以限於男女且其中一人或數人為
有配偶之人
----->以上僅為個人之見解表情  

所以修法後,
就是要限縮通姦的成立囉!?
只允許男女之"姦"!
那我老婆出去玩女人,就「無法可管」
社會善良風俗何在!?

(不是針對你,只是想討論出一點廣度!字詞或有偏激,請見諒…)
PS  你簽名檔寫得真好,頂你一個!


[ 此文章被ryulullul在2009-11-10 01:35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0 01:23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ryulullul 於 2009-11-10 01:2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所以修法後,
就是要限縮通姦的成立囉!?
只允許男女之"姦"!
那我老婆出去玩女人,就「無法可管」
社會善良風俗何在!?

(不是針對你,只是想討論出一點廣度!字詞或有偏激,請見諒…)
PS  你簽名檔寫得真好,頂你一個!


是的.因為在刑法上通姦是指姦淫行為而非性交行為.至於修法歷程是
姦淫88以前之刑法->88年修正(性交)->95年修正(怪怪的非基於正當目的)
大致上所有性自主條文修成性交行為.剩下"通姦罪"還留在88年以前
的舊刑法.所以不是修法上變成限縮.而是根本沒修到.....表情
跟刑法298一樣.原本於刑法上對於婦女的條文修成男女.獨漏298限於婦女
當然說對於男女一詞也有不妥之處.因為社會開放之下有所謂之第三性.若對
於非男女之第三性人為之妨害性自主行為.依罪刑法定可能不會成立犯罪....表情

by the way :何謂善良風除教化?高度抽象的不確定法律概念在卻缺明確性之
下.以刑法相繩是否違背謙抑思想?違法罪刑法定?(其實說刑法是罪刑法定我
也不相信)

其實也不是「無法可管」 ..因為還有一種叫民法東西.......

----------->以上僅為個人之見解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0 02:57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實務見解如Q大所述

2.學說:本條本來就違憲,先進國家哪有用刑法控管感情流動的必要與可能,其手段是否適當有效本身就值得質疑!(否則人到底是主體還是他人的客體),管見以為只有損害賠償的問題,哪裡應該用刑法來預防這種流動的可能與必要呢??

結論:當然要朝著限縮的方向去解釋,否則就根本忽略解釋構成要件的前提與根本是法益,以及利用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事務的本質來夾集法律範圍的技巧!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0 06:37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有一個釋字實務,認為刑239沒有違憲,
指違憲的大部分是學者引外國.而學者的理由,婚姻是自由的,刑239的法益保護...,是保障婚姻契約,但違反個人自由意願.即另一半已經有另一個選擇,還用一張紙來加刑法239,說不過去.這個角度看,也是不錯的.所以那只是民事問題.(實務還是有刑239,這條文沒有違憲.)

另外,刑法239沒有根著221一起改.因此向來,刑法239的要件,只有己婚男女和第三人異性的性器接合行為才算,其他都不算.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0 08:17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通姦罪已快不用討論了
紅燈區就要成立了.
可想通姦罪應該會除罪化

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11-10 09:06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909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