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ryulullul 於 2009-11-10 01:23 發表的 :
所以修法後,
就是要限縮通姦的成立囉!?
只允許男女之"姦"!
那我老婆出去玩女人,就「無法可管」!
社會善良風俗何在!?
(不是針對你,只是想討論出一點廣度!字詞或有偏激,請見諒…)
PS 你簽名檔寫得真好,頂你一個!
是的.因為在刑法上通姦是指姦淫行為而非性交行為.至於修法歷程是
姦淫88以前之刑法->88年修正(性交)->95年修正(怪怪的非基於正當目的)
大致上所有性自主條文修成性交行為.剩下"通姦罪"還留在88年以前
的舊刑法.所以不是修法上變成限縮.而是根本沒修到.....
跟刑法298一樣.原本於刑法上對於婦女的條文修成男女.獨漏298限於婦女
當然說對於男女一詞也有不妥之處.因為社會開放之下有所謂之第三性.若對
於非男女之第三性人為之妨害性自主行為.依罪刑法定可能不會成立犯罪....
by the way :何謂善良風除教化?高度抽象的不確定法律概念在卻缺明確性之
下.以刑法相繩是否違背謙抑思想?違法罪刑法定?(其實說刑法是罪刑法定我
也不相信)
其實也不是
「無法可管」 ..因為還有一種叫
民法東西.......----------->以上僅為個人之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