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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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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評行政法院評議
會議日期:民國 83 年 03 月 16 日資料來源:司法院公報 第 36 卷 9 期 125-126 頁
各級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資料彙編 一(90年12月版)
第 56-57,109 頁

相關法條: 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 第 2 條  ( 73.07.10 ) 
稅捐稽徵法 第 24 條  ( 82.07.16 )  決議:營利事業欠稅其負責人 (原告) 是否有限制出境之必要,係由財政部決定,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無從審查財稅機關決定之當否,是於財政部函請該局限制出境同時將副本送達原告時,應認為已發生法律上之效果,即為行政處分,得對之請求行政救濟。本院七十二年十一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應予變更。參考法條:稅捐稽徵法 第 24 條 (81.11.23) 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 第 2 條 (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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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3 1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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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好像是採"保全措施"方式.所以是事實行為.僅多聲明異議....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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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回覆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3 1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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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訴願法第13條及本件評議的法效性,那一個才是行政處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3 2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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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相對人發生法律果的那一張就是了.財政部對內政部的行文之內部行為
而限制相對人出境者.是保全措施.因為相對人已有公法上金錢不履行義務
表示以玩到強制實現行政處分的這田地......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4 07: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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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主體,應依實質決定來歸責,並符合願$3行政處分要件,以保障人民救濟必要:
一,72年決議:限出境決定..入出境局
  1財政部的函,對外未生法效,故不是行政處分.
  2入出境的限制決定,才是行政處分
二,83決議:限出境決定..財政部
  1因欠稅限制出境,係由財政部決定,且函知,為行政處分.
三,願13:行政處分採顯明,原則上多階處分,以具名者(即入出境管理局),但若財政部有另外出發,其決定亦是.
四,因此救濟時:判決拘束力,對何事發生
1,告入出境局:無權審財政部的事,(訴外)...無得救濟
  2,告財政部:須財政部才發文或行政法院判決,予入出境
    (訴願的構成要件效力)..上級管轄:行政院
  3,兩個一起告(或參加訴訟):...共同上級管轄:行政院
五,91年實務判決:告入出境,可以訴願審理財政部權責部分(欠稅)

.................
請問各位大大,91年實務做法,其法理和依據為何?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4 1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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