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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vincent0818 於 2009-11-16 11:37 發表的 刑法練習: 甲攜帶五歲的小孩乙參加公司舉辦的戶外踏青活動,到達目的地後,正當大家忙著生火烤肉時,甲發現有一位小孩掉進附近的池塘裡,而乙此時也不在身邊,甲以為掉入水中的小孩是乙,不過甲心想,平時這麼不聽話,就當沒生過算了,於是當成沒看到而離開。可是,實際掉進池塘的公司內自己的工作勁敵丙的小孩丁,不久,丁溺死於池塘中,問甲的行為如何評價?
下面是引用 miffy724 於 2009-11-16 16:43 發表的 : 以下是我的想法~甲對丁可能成立294第二項有義務遺棄致死罪(一)客觀構成要件1.不作為犯2.無自救力之人3.保證人地位-危險共同體(戶外踏青活動不知道可不可以用危險共體???我直覺想到戶外踏青在荒郊野外...)(二)主觀構成要件1.13條第一項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之直接故意2.客體錯誤>法定符合說>不阻卻故意(三)甲對丁成立294第2項 有義務遺棄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四)甲對乙雖有主觀犯意,但未著手實行。刑法基於謙抑原則,不處罰行為人內心之思想, 故甲對乙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