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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v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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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
Q17:甲男乙女為夫妻,有子女丙.丁二人。丙丁均無子女。丙因細故竟持刀殺甲
未遂被判刑。其後甲乙丁相繼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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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6 12:21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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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7
用民1138,每一個人都算一次,都符合.
被殺的甲,對丁,對乙,也是繼承人.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6 15:48 |
rayv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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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可以請樓上大大在說清楚些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6 16:37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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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相互間依1138,都符合,都有相互間的繼承權.
甲死:繼承人,乙丙丁
乙死:繼承人,甲丙丁
丁死:則甲乙為繼承人
丙不能繼承甲
而甲也是乙丁的繼承人,所以殺害繼承人.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6 2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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