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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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變有,行為時法,切兩斷,一行為兩種評價嗎,有罪. 二,有變無,行為時法,1日前有罪,該罰. 三,輕變重,行為時法,依現行法,重罪. 四,重變輕,行為時法,依現行法,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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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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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0 07: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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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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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1-20 07:55 發表的 : 一,無變有,行為時法,切兩斷,一行為兩種評價嗎,有罪. 二,有變無,行為時法,1日前有罪,該罰. 三,輕變重,行為時法,依現行法,重罪. 四,重變輕,行為時法,依現行法,輕罪. 法條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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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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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1 2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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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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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於某年一月一日起私行拘禁乙,值時並無處罰私行拘禁之規定。 惟,同年二月一日修法完成並施行:刑法法律規定處罰私行拘禁之行為。 甲於同年二月二日釋放乙。 --->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不適用第二條從舊從輕原則(不真正溯及既往) (二)甲於某年一月一日起私行拘禁乙,值時刑法規定該罪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惟,同年二月一日,修法完成並施行:將該罪除罪除罰。 甲於同年二月二日釋放乙。 --->刑法第一條"行為時"之觀念.第二條從輕=所以不罰(或是除刑不除罪) (三)甲於某年一月一日起私行拘禁乙,值時刑法規定該罪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惟,同年二月一日,修法完成並施行:該罪修正刑期為二年以上之罪。 甲於同年二月二日釋放乙。 --->刑法第一條行為時~.與不適用刑法二從舊從輕規定(不真正溯及既往)..2年 (四)甲於某年一月一日起私行拘禁乙,值時刑法規定該罪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惟,同年二月一日,修法完成並施行:該罪修正刑期為六個月以下之罪。 甲於同年二月二日釋放乙。 --->刑法第二條.適用輕法6個月 --------->以上僅為個人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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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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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1 2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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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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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形,各該依何時法律處斷?法律依據為何? (一)甲於某年一月一日起私行拘禁乙,值時並無處罰私行拘禁之規定。 惟,同年二月一日修法完成並施行:刑法法律規定處罰私行拘禁之行為。 甲於同年二月二日釋放乙。 ............................... 發現時:法律已改為有罰,但行為經過修法點,無罪....1日...有罪....2日釋放...3日被捉...判決 判決時是新法,但行為時法是一無罪,一有罪,依行為時法(刑1),一行為評價,全部有罪.和刑2無涉. (二)甲於某年一月一日起私行拘禁乙,值時刑法規定該罪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惟,同年二月一日,修法完成並施行:將該罪除罪除罰。 甲於同年二月二日釋放乙。 ..................................... 重罪... 1日.....無罪 2日放人...3日被捉,,判決時 一行為評價行為時法重罪,但判決時為不罰行為,有刑2適用.無罪.
(三)甲於某年一月一日起私行拘禁乙,值時刑法規定該罪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惟,同年二月一日,修法完成並施行:該罪修正刑期為二年以上之罪。 甲於同年二月二日釋放乙。 ................................................ 輕罪.. 1日.....重罪 2日放人. 3日被捉判刑 行為時法(全部評價一行為,重罪),刑1
(四)甲於某年一月一日起私行拘禁乙,值時刑法規定該罪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惟,同年二月一日,修法完成並施行:該罪修正刑期為六個月以下之罪。 甲於同年二月二日釋放乙。 .................................. 重罪..1日...輕罪 2日放人 ,3日被捉判刑 一行為,評價重罪,行為時法重罪,判決時法,輕罪,則刑2,有利,輕罪. ............... 推論一下:一行為過修法過,前後,如何評價此一行為之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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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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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1 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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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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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1-19 13:09 發表的: 302是繼續犯,行為終了時,算行為時法,刑1,沒有刑2適用.四題都一樣. +1 這四題皆是二月一日修法,而行為人的犯罪行為皆於二月二日結束 且重點,修法皆在其犯罪行為結束前,蓋甲的行為應僅適用二月二日的現行法 而不生新舊法的適用問題 故管見以為甲皆適用刑法第一條及302條之現行之規定 至於甲之罪如q大所言,此不再累述 不對!別開玩笑了 刑法小弟只有二個地方不會而已, (這個不會,那個也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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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如水 廉如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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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09-11-22 1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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