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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6條 「行政機關名稱定名如下: 一、院:一級機關用之。 二、部:二級機關用之。 三、委員會:二級機關或獨立機關用之。 四、署、局:三級機關用之。 五、分署、分局:四級機關用之。 機關因性質特殊,得另定名稱。」
第16條 「機關於其組織法規規定之權限、職掌範圍內,得設實 (試) 驗、檢驗、研 究、文教、醫療、矯正、收容、訓練等附屬機構。 前項附屬機構之組織,準用本法之規定。」 例如:仁愛之家、家庭暴力及性防治中心等
第25條 機關之內部單位層級分為一級、二級,得定名如下: 一、一級內部單位: (一) 處:一級機關、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及二級機關委員會之業務 單位用之。 (二) 司:二級機關部之業務單位用之。 (三) 組:三級機關業務單位用之。 (四) 課:四級機關業務單位用之。 (五) 處、室:各級機關輔助單位用之。 二、二級內部單位:科。 機關內部單位層級之設立,得因機關性質及業務需求彈性調整,不必 逐級設立,但四級機關內部單位以設立一級為限。 附屬機關內部單位因性質特殊者,得另定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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