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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契約搞不清楚(166之一和758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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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迪沃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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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兩種契約搞不清楚(166之一和758II)
我的上課筆記寫著
民法166之一 是負擔行為 債權契約 (私契)
而758II 是物權契約 (公契)
舉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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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台灣教育部 |
Posted:
2009-11-22 19:12 |
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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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公證之概括規定)
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
未依前項規定公證之契約,如當事人已合意為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而完成登記者,仍為有效。
第七百五十八條(設權登記--登記生效要件主義)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
1原則上負擔行為,只要合意即可.非要式.
例外不動產買賣(負擔...的義務),依民法166-1,為使雙方慎重,及取得證明,有必要為要式,故要求公証書(書面).此為債權契約.民法166-1尚未施行.
2,758II之書面為物權契約.
即雙方就物權變動達成登記之合意,此合意以書面為之.
(簽了就發生效力,而不是負擔義務),不是指登記機關的登記行為.(行話,叫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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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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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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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9-11-22 19:42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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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66之一 是負擔行為 債權契約 (私契)
而758II 是物權契約 (公契)
依民法第758條規定,其中「書面」,係專對以不動產之移轉或設定為內容之物權行為而言,
關於不動產之債權行為則屬不要式行為。故為了使不動產交易能夠更具妥適之保護,於88年4月21日
增訂民法第166-1條,使不動產之債權行為,成為要式行為。
但,166之一依民法債編施行法三十六條二項但書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原因在於,此條文一旦施行,則民眾遇有土地交易之問題,只會找公證人來辦理,
以節省時間成本,所以在地政公會的抗議及民間公證人不多,而法院又很忙的情況下,只有讓此條文無限期停擺...
詳細可參閱:
http://www.notary-publ.../7_10.htm
公契:主管機關依照「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所要求之文件,內容記載交易相關資訊,例如,土地建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
私契:乃當事人間實際簽訂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無論是自行撰擬或由仲介、代書等提供,通常都會載有許多交易條件與內容。
[ 此文章被kino在2009-11-22 22:31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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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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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9-11-22 2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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