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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法第21条第1项-依法令之行为

刑法第21条第1项-依法令之行为,其类型大概有自助行为(民151)、父母惩戒子女之行为(民1085)、逮捕现行犯之行为(刑诉88)与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之行为等。

而其阻却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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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5 2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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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可以从法律上去探讨.有一句话说不之法律所禁止
或明知法律所禁止误以为法律所容许之...
-->这是什么东东.?他的学名叫做禁止错误....
很纳闷吧啥会搬出这东西出来.......
但是我所要探讨的是容许错误的部分.包含扩大及创设
阻却违法事由的反面(逆转)不知阻却违法或限缩阻却
违法的部分....
范围再细一点就是针对"不知阻却违法"(但是事实上可以)....
换言之若行为人为之自助行为.父母惩戒子女.逮捕现行犯等
行为(公务员不知法令也就太~~~..).而出现误以为自己犯罪.
或别人认为其犯罪.....
都是会出现幻觉犯的现象......所以这是不知法令的问题

所以依法令之行为.大多是有主客观是事实要件即可...就像正
当防卫.有些人不知道刑法上的正当防卫.仅为反击他人之侵害
行为之意思即可.....且正当防卫也是依法令上之阿->依刑法23
条.所以中标法16条说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之适用.产生23优先
适用于21条~~~
----------->以上仅为小的见解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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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5 22:06 |
lai0913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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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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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误无阻却违法事由为有阻却违法事由=容许错误

二.误有阻却违法事由为无阻却违法事由=幻觉犯

至于不法意识,小弟觉得应该比较可以适用于容许错误
就是甲以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行为,
但实际上却无阻却违法事由
故在前二阶皆该当时,仅能到第三阶来减免责任
所以再来考虑以不法意识来减免


以上纯属晚辈的错误看法,如此,如此,这般,这般


[ 此文章被lai0913在2009-12-06 20:1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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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3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09-12-06 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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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上有阻却事由
主观上无阻却故意

..........
用偶然防卫来想.......效果,不阻却违法性(行为不法来看)

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或有阻却或减免罪责之可能.(法益上来看)(结果不法来看)

............
刑法21,依法令...
客观上:有法令可依之行为
主观上:却以违法的犯意而进行,(争点在此),但无合法的意思,且无阻却违法的故意
同前:
行为不法:无法阻却违法
结果不法:或可减免罪责
例如:
1甲见乙桌上的10万元 ,抽走其欠款5万元.甲行为是否有刑责?
2甲见乙门外的两轮车是前日借乙的,于是甲骑回来.甲行为是否有刑责?
......
如以甘的以犯罪之故意,根本不能主张正当防卫,则以犯罪的故意所为的行为,除了不能主张依法令阻却,其所以因为不认识有此依法令的故意,可否采罪责程序,其期待可能性,予以减免?

管见,请指正!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6 2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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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敝人浅见认为.依法令之行为主观上究竟为合?
当然是以事实为准判断适法与否.非行为人须认知正在行使
依法令之行为.再者一法令之行为这是一种概括的说法.至于
是用什么法.仍须以各案审查:
EX:逮捕现行犯来说好了.见义勇为的甲看到一现行犯.迳合
将其逮捕之下.他主观上是依刑诉88条吗?不是的.通常以一
般人来讲他是依常理判断将先行犯逮捕理由为何一.他或许
不知道刑诉有这规定二.他仅知道将现行犯逮捕.如只而已..
至于甲虽不知道法律.但其之行为再事实上仍为法所容许之

覆据刑法23条来说好了.他也是依法令之行为.且其之主观要
件较能说明前揭所述.如正当防卫仅说行为人主观仅有防卫意
思.也就是认知客观事实要件并且有保护自己与他人之意思
可.且毋庸主张者本身知道法律上之要件.....

再换个方式说明.就是三段论法.法律->事实->结论
EX:
1.法律上:父母惩戒子女之行为(民1085).->为刑法依法令之行为
2.事实上:有出现父母有惩戒小孩之行为.->并非单纯之虐待
3.结论:父母可以适用民法1085条作为刑法21条却违法事由之要件
以上释明了.法律层面与事实层面的关系

再者立法者针对一些依法令上之行为.应为针对特定行为而制定其
行为可属于依据法令之行为.抑或针对有正当事由之知行为而制定
之.其正当事由不以行为人明知法律为必要

------->以上仅为小的见解表情 (LET IT 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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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6 2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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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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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09-12-06 21:2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以敝人浅见认为.依法令之行为主观上究竟为合?
当然是以事实为准判断适法与否.非行为人须认知正在行使
依法令之行为.再者一法令之行为这是一种概括的说法.至于
是用什么法.仍须以各案审查:
EX:逮捕现行犯来说好了.见义勇为的甲看到一现行犯.迳合
.......


我也觉得如大大所讲比较合理,又或者就根本不用主观要件。只须客观上,行为人符合该"法令"的要件即可。

然无论是林山田黑白书的:「只要有法令的依据,而行为人主观上出于依法行事意思,且行为也未逾越法令的规定内容者,即有本项阻却违法事由之适用。」,或是金律师刑总经典的:「行为人主张依法令之行为,须行为人主观上认识法令并有依据法令实施行为之意思。」,都斩钉截铁的阐明这无期待可能性的主观要件是存在的。

但是,两位老师于实例题的解答中,压根没提到这个主观要件!!!!表情


表情 过些日子再决定若考试考出来要不要忘记它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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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6 2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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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09-12-06 22:3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我也觉得如大大所讲比较合理,又或者就根本不用主观要件。只须客观上,行为人符合该"法令"的要件即可。

然无论是林山田黑白书的:「只要有法令的依据,而行为人主观上出于依法行事意思,且行为也未逾越法令的规定内容者,即有本项阻却违法事由之适用。」,或是金律师刑总经典的:「行为人主张依法令之行为,须行为人主观上认识法令并有依据法令实施行为之意思。」,都斩钉截铁的阐明这无期待可能性的主观要件是存在的。

但是,两位老师于实例题的解答中,压根没提到这个主观要件!!!!表情


表情 过些日子再决定若考试考出来要不要忘记它的存在......


主观要件当然要阿.只是不能期待主张者对法律的认知而已.而且上面两位老师所说的
也没错阿.因为其言中乃行为人针对法律.而为其之行为亦可以阻却违法性.这是针对知
法之人....

所以没有主观要件.如正当防卫没有没有防卫意思.回出现单纯的侵害行为抑或偶然防卫
而且依据不同得法令.其主观要件仍有不同知判断.但不以行为人知法而以.....
---->以上仅为小的见解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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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6 2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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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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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09-12-06 23:0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主观要件当然要阿.只是不能期待主张者对法律的认知而已.而且上面两位老师所说的
也没错阿.因为其言中乃行为人针对法律.而为其之行为亦可以阻却违法性.这是针对知
法之人....

所以没有主观要件.如正当防卫没有没有防卫意思.回出现单纯的侵害行为抑或偶然防卫
而且依据不同得法令.其主观要件仍有不同知判断.但不以行为人知法而以.....
---->以上仅为小的见解表情


我的意思是,如下面例子:
到机场拦截卷款逃跑的老板
如欲依刑§21I 依法令之行为阻却违法,必须先检验行为人之行为是否符合民§151。
而检验民§151中里就需要客观及主观之要件。

符合这个「法令」要件,就可以了,不需要刑§21I时再检验行为人主观是否出于依法行事......

如下图,见鬼的地方不要。

刑§21I
  客:民§151
        客:XXX
        主:自助行为之意思
  主: 须出于依法行事之意思   (看见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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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主:
  客:
主:在此,
主观上:已知151,
主观上:不知151,而是出于防害自由的犯意
两者何差别?


刘开 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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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7 0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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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09-12-07 08:3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客:
  主:
  客:
主:在此,
主观上:已知151,
主观上:不知151,而是出于防害自由的犯意
两者何差别?

刑§21I 客观须符合「依法令」,也就是说客观尚须符合§151(主、客观要件)。
既然刑§21I 客观上通过检验了,主观上就不可能出现妨害自由的犯意。

所以刑§21I 主观上只可能有两种情形:
1.确认自己是合法,但不知法律。 (一般不具法律知识的人)
2.确认自己是合法,且知道该法律并有依法行事之意思。(as you & me)

如果是第1种,相同的主观同时检验两次,多余;如果是第2种,无期待可能性的主观要件。

职是,小弟睡一觉起来的结论:暂时先忘记它(刑§21I 的主观要件)的存在。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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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7 09: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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