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492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momomoo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評分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法緒]下列何者為行政機關
  下列何者為行政機關?

  A)直轄市所屬區公所 B)漁會 C)中華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09-12-08 01:22 |
nankan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行政機關的三要件: 1、獨立的組織法 2、獨立的預算 3、獨立的印信(可以直接對外)

鄉公所,可以獨立對外發文喔(指公文) 所以當然是行政機關啦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09-12-08 10:24 |
kenken816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行政程序法第2條

行政機關是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設置的獨立組織體 有行使公權力並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為各種行為之權限 其效果歸屬於家或自治團體,

即有代表國家或自治團體表示意思 從事公共事務 具有獨立的法定地位之組織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12-08 13:59 |
小奈噗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8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nankan大大所言為「鄉(鎮、市)公所」,非樓主選項A中的區公所。
區公所係直轄市政府之「派出機關」,又稱「純派出機關」,為市內部區域之分層授權。
但區公所並無獨立之財政權,其財源除向市政府請求編列外,與其他區公所並無相互支授情形。

既為市政府「派出機關」,不就是行政機關?

又,區公所「並無獨立之財政權,要向市政府請求編列」
與行政機關三要件之一「獨立預算」有關嗎?又係何所指?

啊~~~~!我也搞混了~~~~呼叫達人們。。。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8 16:43 |
dancemusic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地方制度法第5條第3款(各級行政區域之機關)規定
直轄市之區設區公所

又行政程序法第2條規定
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因此直轄市之區公所為行政機關

....直接就有法定地位了,所以不需要用預算什麼的去分辨....雪是這樣去記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09-12-08 17:32 |
momomoo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地方制度法第   5   條        :
    I省設省政府、省諮議會。
    II直轄市設直轄市議會、直轄市政府;縣 (市) 設縣 (市) 議會、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設鄉 (鎮、市) 民代表會、鄉 (鎮、市) 公所,分別
      為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

    III直轄市、市之區設區公所。

    IV村 (里) 設村 (里) 辦公處。

當初覺得很困惑就是因為它把直轄市和市的區公所和村里辦公處分到別項去寫

之後上網查了一下,說派出機關也是行政機關的一種...

表情 好吧 降子反而比較好記 反正公所都是就對了


[ 此文章被momomoo在2009-12-10 19:12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09-12-10 18:55 |
kenken816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多加一句


村、里、鄰是編組,不是行政機關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1 06:26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782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