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摘自小的(Q語錄)為國考準備之行政法筆記,因字數均控制為700字以下,或有疏漏。另本題為實例題,遠超過小的準備範圍,因此解答恐有錯誤,仍請達人不吝指正
甲在河川行水區,違章飼養鬥犬,影響公共安全,為維護居民生命財產安全,主管機關得命甲限期拆除該違章建築,惟若甲置之不理,主管機關於期限過後為達到拆除該違建建築之目的,依法得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方法:所謂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係指行政機關對於不履行公法上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人民,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之方式,來促使其履行義務。茲分述如下:
1.間接強制:所謂間接強制,係指行政機關對於不履行行政法上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人民,以代履行或怠金之方式,促使其履行義務,或產生與履行義務相同之狀態而言。
(1)代履行:所謂代履行,係指對於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又代履行之費用由義務人負擔。
(2)怠金:所謂怠金係指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人民,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以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2.直接強制:所謂直接強制,係指行政機關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而言。
(二)因此本件拆除違章建築之行為義務,性質上可以由他人代為履行,故而主管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為履行,惟經間接強制不能達到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三)另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前應先經設定義務及告誡程序:
1.設定義務:即主管機關命甲拆除違章建築。
2.告誡程序:即於處分書中,另限定甲於相當期間內履行拆除違章建築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