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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om938 於 2009-12-21 23:56 發表的 : 民法侵權行為要故意或過失才行 理論上是無法向甲求償 除非能舉證甲明知有地震還故意或過失沒把水塔架牢 但那根本不可能 你還是專心拿一本法緒的書將原理原則看熟比 猜時事實在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2-24 12:15 發表的 : 或直接用其上之工作物來解釋,直接適用191.
下面是引用 tom938 於 2009-12-23 01:00 發表的 : 跟據我國訴訟原則 舉證一般應該是原告要負責 刑訴若檢察官公訴則檢方要舉證 民訴應當也是原告要舉證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 賠償責任。 民法實際上要告要配民訴當事人進行主義 上面這條原告應當是要舉證,而不是被告舉證
下面是引用 tom938 於 2009-12-24 13:08 發表的: 因為地震而使得甲之水塔掉落而砸重乙之車.. 請問乙該如何向甲請求賠償? 假設上面這個是國考的問答題 應該還是不能請求賠償,因為不能舉證甲有故意或過失題目上並沒有寫 除非題目改這樣 甲之水塔鬆脫已久,且甲久未翻修,因地震掉落而砸重乙之車.. 請問乙該如何向甲請求賠償? 那才有民191或侵權行為等等的問題可以向甲求償 題目又沒有寫甲有故意過失,不能濫用法條推定有罪 我國法律為保障人權近年已適用無罪推定原則 要能舉證才行 當事人若沒有故意或過失等行為產生任何構成違法性的要件 應當沒有求償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