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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c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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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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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因地震~水塔掉下..車壞掉
最近看到這一則新聞
因為地震而使得甲之水塔掉落而砸重乙之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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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1 16:35 |
tom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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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侵權行為要故意或過失才行
理論上是無法向甲求償
除非能舉證甲明知有地震還故意或過失沒把水塔架牢
但那根本不可能

你還是專心拿一本法緒的書將原理原則看熟比
猜時事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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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遠傳電信 | Posted:2009-12-21 23:56 |
nec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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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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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om938 於 2009-12-21 23:5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民法侵權行為要故意或過失才行
理論上是無法向甲求償
除非能舉證甲明知有地震還故意或過失沒把水塔架牢
但那根本不可能

你還是專心拿一本法緒的書將原理原則看熟比
猜時事實在


感謝大大回答...
小弟只是想知道該用何求償..並沒有想要猜題的意思喔
就是想過侵權行為不可能...所以想問看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2 11:49 |
偉誠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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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可以考慮用民法191條哦 表情
如果可以說服法官-水塔是「其他工作物」的話
那就-舉證責任的轉換.....
水塔(工作物)所有人要舉證「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
,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才可以免責。



  
民法第191條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
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
,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
負責者,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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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知識從謙卑開始
謙卑的心反應在態度
獻花 x3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09-12-22 12:12 |
tom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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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據我國訴訟原則
舉證一般應該是原告要負責
刑訴若檢察官公訴則檢方要舉證
民訴應當也是原告要舉證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
賠償責任。

民法實際上要告要配民訴當事人進行主義
上面這條原告應當是要舉證,而不是被告舉證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遠傳電信 | Posted:2009-12-23 01:00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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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塔是房屋必要設備,固定起來,成份?,算附屬物?
若是後者:
土地上定著物,只看水塔是誰的,誰負責.
若是不動產建物成分,看屋是誰的,誰負責.
.....
題旨為另外加裝的水塔,因為可拆除不會壞,所以不算成分(沒有附合).看獨立物.
加在土地上的建物上(延申),類推適用191,水塔所有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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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3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4 12:13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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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直接用其上之工作物來解釋,直接適用191.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4 12:15 |
tom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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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2-24 12:1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或直接用其上之工作物來解釋,直接適用191.


最近看到這一則新聞
因為地震而使得甲之水塔掉落而砸重乙之車..
請問乙該如何向甲請求賠償?

假設上面這個是國考的問答題
應該還是不能請求賠償,因為不能舉證甲有故意或過失題目上並沒有寫

除非題目改這樣
甲之水塔鬆脫已久,且甲久未翻修,因地震掉落而砸重乙之車..
請問乙該如何向甲請求賠償?
那才有民191或侵權行為等等的問題可以向甲求償

題目又沒有寫甲有故意過失,不能濫用法條推定有罪
我國法律為保障人權近年已適用無罪推定原則
要能舉證才行

當事人若沒有故意或過失等行為產生任何構成違法性的要件
應當沒有求償問題


[ 此文章被tom938在2009-12-24 13:57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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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4 1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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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才無罪推定
民事191推定已有責任,(沒有固定好,就有過失)(應注意未注意,民事借刑法14),
只要掉下來了,結果發生(有因果關係和相當性)就可以了.主觀已經推定了.為何別人沒掉?(林誠二債總,可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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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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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4 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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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om938 於 2009-12-23 01:0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跟據我國訴訟原則
舉證一般應該是原告要負責
刑訴若檢察官公訴則檢方要舉證
民訴應當也是原告要舉證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
賠償責任。

民法實際上要告要配民訴當事人進行主義
上面這條原告應當是要舉證,而不是被告舉證

原告負舉證責任只是...原則
有很多例外被告要負舉證責任的哦

而且實體法有規定無過失責任
原告只要證明自己受有損害及因果關係就可以請求賠償
被告必須舉證符合法定要件始可免責
民法191條就是這種情形
另外消保法也有很多類似這樣的規定

下面是引用 tom938 於 2009-12-24 13:08 發表的: 到引言文
因為地震而使得甲之水塔掉落而砸重乙之車..
請問乙該如何向甲請求賠償?

假設上面這個是國考的問答題
應該還是不能請求賠償,因為不能舉證甲有故意或過失題目上並沒有寫

除非題目改這樣
甲之水塔鬆脫已久,且甲久未翻修,因地震掉落而砸重乙之車..
請問乙該如何向甲請求賠償?
那才有民191或侵權行為等等的問題可以向甲求償

題目又沒有寫甲有故意過失,不能濫用法條推定有罪
我國法律為保障人權近年已適用無罪推定原則
要能舉證才行

當事人若沒有故意或過失等行為產生任何構成違法性的要件
應當沒有求償問題

如果認為是這樣的話....
那偶就無言囉.... 表情
不過還是建議把民法債總教科書好好讀一遍
對於侵權行為的主觀要件可能會清楚一些 

大家加油....


[ 此文章被偉誠在2009-12-26 10:43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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