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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關於林山田老師書上教唆犯的問題

引用林山田老師刑法通論的例子:
A與B兩人同赴山上森林中打獵,至黃昏時,A從望遠鏡中發覺他們的共同仇人C正在草叢中走動,遂迅速將獵槍交給B,指著C走動的草叢,氣急敗壞地說:「快開槍打!」。B聞A之所言,匆促間誤以為草叢中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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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1-03 18:57重新編輯 ]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3 18: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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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正犯與無預見可能性吧 表情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3 19:22 |
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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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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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主觀上並非利用不知情或誤認事實的B,作為殺害C的行為工具,欠缺意思支配地位,故也不成立間接正犯。因此,A只能對C的死亡結果,論以過失致死罪
1.A在主觀上並非利用不知情或誤認事實的B,作為殺害C的行為工具,欠缺意思支配地位
所以A主觀並不成立間接正犯的故意
2.客觀上C死亡,所以客觀上有死亡的結果
3.基於以上A主觀無客觀有,所以成立過失致死
4.如果是A改為B,會比較合邏輯

完全不知所云,表情
因為林老師的推論結果,
晚輩無法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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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3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1-03 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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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之部分.是間接正犯.另用他人"不知"的部分
2.B的部分通說是不等價客體錯誤(誤人為獵物):但是亦有學說認為.
在於荒郊野外對於不等價客體錯誤以生過失致死之罪本無預見可能
性....因為荒野要碰到人的機會及低.且發生過失致死之預見客能性
幾乎沒有.....
補充:打擊失誤亦同.在都市打擊失誤與在荒野打擊失誤.其預見其過失
犯他罪之預見可能性迥然有別.且搞不好在人潮眾多之處.會有未必故
意之出現

結論:A是271之間接正犯.B採學說(無預見可能性).
反之實務B成立過失致死.A之身分就不好論.因為實務不承認正犯後正
犯亦說認為被利用之人不會成立犯罪.才會有間接正犯之適用.所以說
A是教唆犯也不對阿-->所以管見認為在此採學說為妥

------->以上僅為個人之淺見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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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3 2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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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有一種學說敝人在打擊失誤上看到的.不過原理很像.重點是說教
唆犯對於正犯之打擊失誤有預見可能性之時.應該從屬過失之罪

如果對於適用該原理之下:
1.本題看不出來A有樣支配B之意思:非間皆正犯
2.A對B不成立教唆犯.欠缺造意
3.認為B是成立過失致死
4.A因為能預見B過失致死之部分.故應該從屬
5.舊刑法29-III狹義的教唆未遂(德國叫未遂教唆)

所以A用該原則會出現過失致死與271的29-III

--------->以上僅為個人猜測表情 (不知道自己在說啥)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3 20:58 |
a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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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老師的意思是不是

A教唆B殺人
但B卻以為A叫他打獵

A認為B有殺人故意
但B主觀上認為自己打的是動物

A想要教唆
但B卻沒產生殺人故意

有人懂我的意思嗎?


[ 此文章被a2161在2010-01-03 21:07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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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3 2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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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A的主觀為教唆故意,所以不成立間接正犯
2.B無殺人的故意,所以A不成立教唆犯,僅成立教唆未遂
3.B為不等價客體錯誤,,成立過失致死罪

A對C的死亡結果
1.結果原因:如果不是A叫B開槍打C,C也不會因此而死亡
   蓋A的行為,是C死亡結果的原因
2.結果歸責:A的行為違反客觀注意義務且結果在客觀上有預見性及可回避性
依相當因果關係,C死亡的結果可歸責A的行為
3.A主觀上對C死亡的結果有預見性也有回避可能性
所以依上述,C死亡的結果可歸責A的行為

由一+二所以A僅成立過失致死罪+教唆未遂


錯了嗎?表情
那是正常的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1-03 2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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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過失致死
A給槍幫助過失致死?(不罰行為)
A教B開槍打:
主觀上:A知C為人,但不知B是否不知(過失不知)(因為共同?人)
客觀上:B殺人了.
........
AB論共同正犯:A全知,B(過失不知),無犯意聯絡X;但A因為全知,需負責(所知所犯)(知全殺人,C也死了)故為故意殺人即遂罪O
A論教唆犯:B無犯意,不成立.
A論幫助犯(給槍):B無犯意,不成立.
A論間接正犯:B非無責之人,不成立間接正犯?或另說正犯後的正犯O(故意殺人即遂罪)
.......
結論,推不出過失致死.
.......
怎會無支配力或無間接正犯犯意?(不明白林師如何認定?)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4 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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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四等書記官出一個
何謂買賣
大家一看,很熟,就寫不出來
那何謂過失?
一定又死一遍
尤其民,刑法過失定義不同
刑法是罪刑法定主義就是一定要符合成立要件
教唆是一定不能寫
因為教唆是行為人從不想變想做(不符合)
可能是間接正犯
不過林教授推翻了
過失犯分有,無認識過失
我押有認識過失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1-04 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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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1-03 20:5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補充:有一種學說敝人在打擊失誤上看到的.不過原理很像.重點是說教
唆犯對於正犯之打擊失誤有預見可能性之時.應該從屬過失之罪

如果對於適用該原理之下:
1.本題看不出來A有樣支配B之意思:非間皆正犯
2.A對B不成立教唆犯.欠缺造意
3.認為B是成立過失致死
4.A因為能預見B過失致死之部分.故應該從屬
5.舊刑法29-III狹義的教唆未遂(德國叫未遂教唆)

所以A用該原則會出現過失致死與271的29-III

--------->以上僅為個人猜測表情 (不知道自己在說啥)


上面粗體部分,可能是q大打錯了,個人雞婆插花一下:
舊刑法29iii ,德式稱「未遂教唆」,我國傳統實務稱「教唆未遂」
進一步來說,我國傳統實務對於舊刑法29iii,可分為「無效教唆未遂、失敗教唆未遂、未至教唆未遂」(德式通稱未遂教唆)
而我國傳統實務所謂「狹義教唆未遂」,指的是著手於行為而不遂(德式稱教唆未遂)
最後,我國傳統實務的「未遂教唆」,其實就是指「陷害教唆」

表情 插花完畢,下台一鞠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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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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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4 1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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