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想答,但是一看這個題目,爭點好多,所以又答不下去了。
建議一下,是不是把爭點減少一點。也許還有機會試試看。
舉例來說:
1.財產的部分:
(1)結婚後事業有成,購置二棟價值二千萬元之A、B屋
(2)婚姻關係存續中財產增加了四百萬元,並因繼承得六百萬元
這涉及了婚前財產、婚後財產、特有財產、婚前財產孳息、詐害婚後財產;依本題所列事實,好像不足以說明事實的關係?
2.時間部分:
(1)民國96年初將A屋贈與丙
(2)96年7月初將B屋贈與其好友戊
(3)甲乙於96年12月離婚
那麼,現在是何時呢?99年1月嗎?
我有個簡答啦~~
1.甲乙離婚後將如何分配財產? →依1030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
2.乙於離婚後未行使分配請求權前死亡,丁得否向甲、 丙行使權利?
(1)依1030條之1修正理由,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具一身專屬性,所以丁得請求
丁→甲:依1030條之1第3項請求,但須但書之時效。
丁→丙:沒有
3.甲乙離婚後,乙是否得向甲、丙、戊行使權利?
乙→甲:依1030條之1第1、3項請求,但須但書之時效。
乙→丙:這裡應該在討論A屋贈與的事,依1020條之1,乙得向法院聲請撤銷,與乙丙間無關。
乙→丁:這裡應該在討論B屋贈與的事,依1020條之1,乙得向法院聲請撤銷,與乙丁間無關。
以上大大若不滿意,小的也只好抱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