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想答,但是一看这个题目,争点好多,所以又答不下去了。
建议一下,是不是把争点减少一点。也许还有机会试试看。
举例来说:
1.财产的部分:
(1)结婚后事业有成,购置二栋价值二千万元之A、B屋
(2)婚姻关系存续中财产增加了四百万元,并因继承得六百万元
这涉及了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特有财产、婚前财产孳息、诈害婚后财产;依本题所列事实,好像不足以说明事实的关系?
2.时间部分:
(1)民国96年初将A屋赠与丙
(2)96年7月初将B屋赠与其好友戊
(3)甲乙于96年12月离婚
那么,现在是何时呢?99年1月吗?
我有个简答啦~~
1.甲乙离婚后将如何分配财产? →依1030条之1,剩余财产差额平均分配。
2.乙于离婚后未行使分配请求权前死亡,丁得否向甲、 丙行使权利?
(1)依1030条之1修正理由,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不具一身专属性,所以丁得请求
丁→甲:依1030条之1第3项请求,但须但书之时效。
丁→丙:没有
3.甲乙离婚后,乙是否得向甲、丙、戊行使权利?
乙→甲:依1030条之1第1、3项请求,但须但书之时效。
乙→丙:这里应该在讨论A屋赠与的事,依1020条之1,乙得向法院声请撤销,与乙丙间无关。
乙→丁:这里应该在讨论B屋赠与的事,依1020条之1,乙得向法院声请撤销,与乙丁间无关。
以上大大若不满意,小的也只好抱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