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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prosecutor 于 2010-01-07 00:29 发表的 : 应该是萧峰对阿朱成立过失致死罪,对段郎成立杀人未遂
下面是引用 jordan69 于 2010-01-06 15:19 发表的 (转贴)刑法错误理论中,客体错误之「为什么要代替你爹」释例: 乔峰练有降龙十八掌,其痛恨一击名曰「亢龙有悔」,中者必死。乔峰欲杀段正淳,一日约段正淳于湖畔小桥间,段果来,乔峰立刻施以痛恨一击亢龙有悔,段遂如纸鸢飘去,不意段面幕脱去竟是乔峰挚爱阿朱,阿朱死,乔峰大恸曰:「为什么要代替你爹?」试问乔峰该当何罪? 乔峰以亢龙有悔击死阿朱,可能该当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普通杀人罪: 1.构成要件该当性:客观上,乔峰以亢龙有悔击死阿朱,乃是侵害自然人生命法益之杀人行为,主观上,乔峰预见以亢龙有悔施于他人会造成他人死亡结果,有认识此为杀人行为,仍决意为之,主观为故意;若非乔峰掌击阿朱,阿朱即不会死,具因果原因及客观归责,故构成要件该当。 乔峰可否以实际攻击客体与其所欲攻击客体不同主张阻却故意? 实际攻击客体与其所欲攻击客体不同,系错误理论中客体错误,惟通说及实务见解认为,如为等价客体错误,不得阻却故意。本案中,乔峰所认知的客体段正淳与实际存在客体阿朱同为自然人,在法律上具等价性生命法益,依据法定符合说不得阻却故意,适用上开推论。 .......
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0-01-06 23:52 发表的 : 反对意见: 乔峰是契丹人,非中华民国国民。 又,行为地于大理国,非我国领土。 依刑法第3条属地原则反面推论,不应以我国刑法论罪。 以上是小的胡说八道的~~~
下面是引用 prosecutor 于 2010-01-07 00:29 发表的: 应该是萧峰对阿朱成立过失致死罪,对段郎成立杀人未遂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1-07 19:08 发表的: 乔峰主观上虽有杀人的故意但是客观上阿朱是自愿送死的,依所知重于所犯,从所犯盖乔峰成立刑法275帮助加工自杀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