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下面是引用 龍怡軒 於 2010-02-21 13:06 發表的 : 感謝兩位的解說 再請問一下甲教唆乙殺甲父解答時,是不是應該先論正犯乙的罪(普通殺人罪)再論依共犯從屬性,論甲之罪名(教唆普通殺人罪)又因刑法第31條第1項,甲應為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的教唆犯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2-18 22:23 發表的 : 甲教唆乙殺"乙父"一乙是272(弒親),甲從屬272(弒親)但依刑法31條第二項, 回歸到271普通殺人罪之教唆犯甲教唆乙殺"甲父"一因為本案中甲是具有一定身分關係之人,故本案適用罪名為272( 弒親),然但依刑法31條第二項,以回歸到271普通殺人罪,甲 是272之教唆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