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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3-05 22:59 發表的 民法抗辯權: 課本上寫到侵權行為取得債權之拒絕履行權 如甲受乙脅迫,要把土地賤賣給乙,甲對於買賣契約之廢止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者,甲仍得拒絕履行。 這是在講啥 看不懂= = 尤其是紅字,可以幫我解釋一下和舉例嗎? 感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