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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總-打擊錯誤

甲欲丟石頭打破乙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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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1 16:10 |
cocole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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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11 16:10 發表的 刑總-打擊錯誤: 到引言文

甲欲丟石頭打破乙家的窗戶,卻因失準打破丙家的窗戶,請問甲之行為該當何罪?

基本上打擊錯誤是本罪未遂他罪過失
甲欲打破乙家玻璃卻打破丙家
對於乙家是毀損未遂
對於丙家是過失毀損
基於上述
兩罪皆未明文規定
故  甲構成要件不該當  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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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1 17: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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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ocoleogy 於 2010-03-11 17:5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基本上打擊錯誤是本罪未遂他罪過失
甲欲打破乙家玻璃卻打破丙家
對於乙家是毀損未遂
對於丙家是過失毀損
基於上述
兩罪皆未明文規定
故  甲構成要件不該當  不罰
http://www.pcr.com.tw/driver2/drivers/%E9%AB%98%E7...2%E6%AF%80%E6%90%8D.doc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35   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毀棄、損壞或遺失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來看
刑法第 354 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所以刑法354只罰故意
太久沒讀書了表情表情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10-03-13 07:39重新編輯 ]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3-12 08:44 |
sa098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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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可能成立§354毀損
Ⅰ主觀:客觀該當。無阻卻→成立§354

二、對乙成立§354未遂→前審查,就不符合,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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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3-12 2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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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刑法12條第二項,未遂犯之處罰以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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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2 2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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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一般解法:

甲主觀毀損乙窗,客觀未果→未遂。
甲主觀會損乙窗,客觀毀損丙窗,無故意,檢驗過失→有認識過失。

毀損不罰未遂,也不罰過失,準此,甲無罪。

小弟在網路上看到的另解:

低價值的法益,仍成立既遂。(沒寫原因)

若以甲主觀有毀損故意,客有也造成毀損結果,即成立既遂。
套具林山田教授的話:「如此見解時有可議之處:這些學者將行為人之故意視為擇一故意,......始得出上述結論......,因此,少數說的見解時不足採信。」(林山田老師說的,不是我說的)



總之.............小弟出這題就是想看看大家的答案中,會不會出現既遂答案的論理。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3 04:11 |
ver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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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解是黃榮堅老師的解法
他處理打擊錯誤之方式與客體錯誤相同
區分成等價跟不等價
所以本題是等價打擊錯誤
他的結論會是毀損既遂
有興趣可參考老師的刑罰極限一書

老師的理由是
刑分的構成要件並未對被害客體特定化
故甲主觀上想毀損他人之玻璃
客觀上亦透過其行為毀損了他人之玻璃
即應論以既遂
因為刑法禁止的是法益侵害之行為及其結果
至於被害客體歸屬何人所有
在法律評價上並無意義

但林山田老師批評黃榮堅老師之見解是把行為人之故意視為擇一故意而有所不當


[ 此文章被verlly在2010-03-13 11:29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3 1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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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verlly 於 2010-03-13 10:0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另解是黃榮堅老師的解法
他處理打擊錯誤之方式與客體錯誤相同
區分成等價跟不等價
所以本題是等價打擊錯誤
他的結論會是毀損既遂
有興趣可參考老師的刑罰極限一書

老師的理由是
刑分的構成要件並未對被害客體特定化
故甲主觀上想毀損他人之玻璃
客觀上亦透過其行為毀損了他人之玻璃
即應論以既遂
因為刑法禁止的是法益侵害之行為及其結果
至於被害客體歸屬何人所有
在法律評價上並無意義

但林山田老師批評黃榮堅老師之見解是把行為人之故意視為擇一故意而有所不當


我們老師推薦「刑罰極限」…說有時間,可以看

v 黃榮堅老師出的書!關於錯誤的問題…吧…我忘記了說!前提是…考上了,有興趣再看:哈…哈


[ 此文章被sa098505在2010-03-13 21:18重新編輯 ]


獻花 x2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3-13 2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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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13 04:1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按一般解法:

甲主觀毀損乙窗,客觀未果→未遂。
甲主觀會損乙窗,客觀毀損丙窗,無故意,檢驗過失→有認識過失。

毀損不罰未遂,也不罰過失,準此,甲無罪。

小弟在網路上看到的另解:

低價值的法益,仍成立既遂。(沒寫原因)

若以甲主觀有毀損故意,客有也造成毀損結果,即成立既遂。
套具林山田教授的話:「如此見解時有可議之處:這些學者將行為人之故意視為擇一故意,......始得出上述結論......,因此,少數說的見解時不足採信。」(林山田老師說的,不是我說的)



總之.............小弟出這題就是想看看大家的答案中,會不會出現既遂答案的論理。表情


SORRY!!獻錯花了啦表情 (看來是因為頭髮剪壞的才會這樣表情 )

所以則依故意是適用在未必故意知情狀,之所以小的先前會說"採輕無罪(但另有其見解)"
乃因為不知題目中之行為人是否有未必故意,如對於公寓大樓丟石頭,若該大的玻璃跟地窗
一戶接著一戶,這可能有未必故意之判討(擇一故意)!!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3 21:13 |
JHR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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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verlly 於 2010-03-13 10:0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另解是黃榮堅老師的解法
他處理打擊錯誤之方式與客體錯誤相同
區分成等價跟不等價
所以本題是等價打擊錯誤
他的結論會是毀損既遂
有興趣可參考老師的刑罰極限一書

老師的理由是
刑分的構成要件並未對被害客體特定化
故甲主觀上想毀損他人之玻璃
客觀上亦透過其行為毀損了他人之玻璃
即應論以既遂
因為刑法禁止的是法益侵害之行為及其結果
至於被害客體歸屬何人所有
在法律評價上並無意義

但林山田老師批評黃榮堅老師之見解是把行為人之故意視為擇一故意而有所不當

此論述乃重於構成要件的客觀不法,即Jakobs(黃榮堅之師)所倡:構成要件實現之意義乃行為人所認識之風險實現(欲破之窗未破,卻破他人之窗,惟窗為窗,窗已破),故行為人所認識之構成要件實現。惟儘管謂什麼樣的風險不重要或謂構成要件未為特定化要求,但其仍需要行為人對該構成要件之可能實現有「認識」。換言之,除了客觀判斷外,還須要做主觀構成要件的判斷。『受不法評價的,的確是表現於外之人之所為,而非人所思,但人之所為之所以能成為不法評價的對象,是因為它把人之所思表現出來,人之所為之媒介,把人之所思的非價色彩媒介出來。人之所為正是被人之所思支配而侵害法益的。』【許玉秀,走出主觀與客觀的迷思(收綠於主觀與客觀之間),1997,頁43。】
回到這題,採較新的對於打擊錯誤的分類(Puppe)之一例檢驗之,假設該分屬不同人所有之窗,其為鄰接,而甲對該數個窗係為鄰接是有認識的並且為該破窗行為之時,其視線顯無阻礙,那麼對於甲之破窗行為,應肯認其於其鄰接之數窗(乙、丙之窗)均具有毀壞之間接故意,倘確生毀壞之結果,即應成立既遂。
又,由於甲之行為於時間與空間之連結緊密,故可肯認甲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毀損乙之窗之直接故意、毀損丙之窗之間接故意)而啟動了一個複合的因果流程,此複合因果流程包括著手實行毀損行為而毀壞乙之窗而未遂以及著手實行毀損行為毀壞丙之窗既遂,此二因果流程之間具有結果原因之關係,因此,為一行為觸犯數法益,依照刑法第五十五條想像競合之例,從一重處斷,論毀損既遂。


[ 此文章被JHROC在2010-03-13 23:30重新編輯 ]


獻花 x3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13 2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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