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05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kevinlcc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刑法时事题-踹人致死不算杀人
踹人致死不算杀人? 检求无期法官只判9年半
更新日期:2010/05/10 11:20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高雄县一名男子只因为看路人不顺眼,就用脚把人踹死,检察官依杀人罪将他求处无期徒刑,但法官却认定嫌犯没有拿凶器,踹人并没有要制人于死的犯意,改依重伤害罪判刑9年半;脚踹死人不算杀人,这个判决引起不小的争议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2010-05-10 22:43 |
kevinlcc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kevinlcc 于 2010-05-10 22:43 发表的 刑法时事题-踹人致死不算杀人: 到引言文


 是否有哪位前辈能告诉小弟为什么这样不算杀人???(理论、学说??)

大大们(冰大、Q大、C大...及其他大大们...别以为不回帖我就不知道您在线,这是没有用的!像诸位这样出色的男人,无论在什么地方,都像漆黑中的萤火虫一样,那样的鲜明,那样的出众。您那忧郁的眼神,稀嘘的胡喳子..... 以下删除几万字表情 ),
请发表您的看法啊,
这样小弟才能从前辈们身上学到东西哩?(更正错误观念)表情

虽然本案中无法得知加害人有无杀人之故意,
但能否从行为人之行为来推测其具有杀人之本意呢???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 (by Love_song) | 理由: 都已经12点多啦,都差不多该休息了xD


献花 x4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2010-05-11 00:41 |
jacko711014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到觉得判决并无不当~~只是刑期太轻了点~~
行为人只因对方看了他一眼~他觉得不爽~想给对方一点教训~惟因出手过重或被害人本身身体状况~而发生致死现象~
就如同法院声明的~行为人并非预谋犯案,并无致人于死的犯意~处无期徒期是否过重了些?
然而行为人属累犯~~刑必应加重~9年半似乎不合观感~~至少要15~20年~~
---------------------------------------------------------------
行为人之前的杀人案不也只判9年~~
只是假释的制度~实际执行面上应该要再加强吧~~谨慎~~
不然就不会发生被害人死亡之情况~~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10-05-11 02:23 |
≡樱桃≡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100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请问~~依该新闻报导的情况,要如何才能成立『间接故意杀人』呢?
还是说,要成立杀人罪一定要拿凶器???
小的浅见以为,
将被害人踹倒在地,使致头部撞击地面,其后又接续对被害人猛烈踹击的行为,
行为人应可预见将产生致死的因果,亦创造法不容许之风险,该风险业以实现,
并在其构成要件效力范围内,即,被害人的死亡和行为人之行为间亦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为什么不能将被害人死亡的因果规责在行为人身上而是判『重伤害罪』呢??
至少也是因伤致人于死的加重结果犯吧....


坚定的信念,能让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佛在灵山莫远求,灵山只在汝心头;
人人有个灵山塔,好向灵山塔下修。
禅悟就是认识自心的本性,佛性本来具备,
一切现成,非由外袭,亦非他处可得;
自家有宝藏,一心即佛性,
正如空中白云,不是钉上去的,亦非悬空挂着的。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11 09:05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补充
这种主观的东西本来就无法100%确认......
要判杀人罪,除非客观行为已经足以让人认为其有杀人故意。
法官以「没有凶器」及「死因是头部撞击地面」为由认定行为人没有杀人故意并非没有原因。

毕竟,行为人也可能没有预见被害人头部已经重创并有生命危险,
如同打架,打人把人家打趴在地上是很常见的事,
倒地之后继续踹个几下也是人之常情......。

不过,若是被害人倒地时头部已经大量流血,行为人还继续踹,管见以为应当可以认定其至少有杀人之间接故意。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5-11 09:54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 (by Love_song) | 理由: 真棒的图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4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11 09:44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法官跟检察官各有各一次认定起诉所适法条及判决所适法条!!
只要是不同人皆有种不同的心证据~~
而且,不同的法官不同的各案,会有不同的结果也是能预见的~

若要真的探讨的话,应该是实务的问题,为何一院是因伤致死,
他院则为杀人,出现垒同事件见解不一时表示适用法律上有所不
同,当然可以上诉~抑或非常上诉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11 18:54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话说重伤与杀人难道没有个区分标准吗?

有阿!!其实,杀人罪.杀人未遂罪..轻伤.重伤.因伤致死~他们再客观基本事实
具有同一性,只是程度的不同~举例说明:
甲打乙一拳没打到你认为是啥罪:
轻伤未遂?->若甲是带着杀人犯意或重伤犯意怎么办??
甲打乙一拳乙死了:
杀人罪?->若甲是怀着轻伤之犯意乙抑或重伤之犯意怎么办??

再者,构成要件的主观故意及过失,皆是客观审查的,虽然较客观审查仅是以行为
人之客观行为以客观判断行为人主观是什么故意?过失?无故意过失?,都不一定
!就算说是客观判断,判断的人检察官起诉法条与法官判断事用法条,都是主观的
~~像老师改考卷一样,当然!不要为这些所苦,因为行为人主观上事实为何是刑
诉上举证的事,而考试上主观不明就依据"罪咦为轻"作答~~~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11 19:43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458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