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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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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义愤杀人罪
今天读刑法看到了义愤杀人罪,以行为情状的特别要素来减轻处罚
裁判字号:31年上字第1156号(一)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所谓当场激于义愤而杀人,
系指他人所实施之不义行为,在客观上足以引以公愤,猝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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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daphne23在2010-05-11 16:5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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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5-11 1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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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于 2010-05-11 16:22 发表的 [刑法]义愤杀人罪: 到引言文
今天读刑法看到了义愤杀人罪,以行为情状的特别要素来减轻处罚
裁判字号:31年上字第1156号(一)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所谓当场激于义愤而杀人,
系指他人所实施之不义行为,在客观上足以引以公愤,猝然遇合,愤激难忍,
因而将其杀害而言。

我想到一个案例如下:
小明和小花是男女朋友,有一天,小明下课回家,突然发现父亲和小花躺在床上,衣衫不整,
小明当下抓狂难忍,于是就拿刀杀了父亲,
1) 请问,这样是构成273义愤杀人罪呢? 或者是272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呢? 理由为何??

2) 同上述情况,把"小明的父亲"换成"小明的养父"的话,而小明激于愤怒杀了养父,
其判断结果又有何不同?



1.竞合规则:行为若同时该当两个以上变体构成要件时,基于重复评价禁止原则,只能择一作为判决主文的宣告罪名:
(1)重vs次重→重
(2)轻vs次轻→轻
(3)重vs轻→轻   (272vs273→273)

2.没有什么不同。养父是法定之直系血亲,多数说认为,272之立法理由在于维护人伦秩序,故法定之直系血亲亦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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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11 17:33 |
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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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5-11 17:3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1.竞合规则:行为若同时该当两个以上变体构成要件时,基于重复评价禁止原则,只能择一作为判决主文的宣告罪名:
(1)重vs次重→重
(2)轻vs次轻→轻
(3)重vs轻→轻   (272vs273→273)

2.没有什么不同。养父是法定之直系血亲,多数说认为,272之立法理由在于维护人伦秩序,故法定之直系血亲亦得适用。


第一题,是否构成义愤杀人罪的部份,我有点疑问.......
我之前看到的判例是,丈夫如果当场基于愤怒而将奸夫淫妇杀死,可适用273条规定
但目前我问的这个案例,关键在于小明和小花只是男女朋友,不具法律上的婚姻关系,
小花算是劈腿,在感情上不道德罢了,
这样在没有婚姻关系的前提下,是否就不构成义愤杀人罪了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5-11 1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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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于 2010-05-11 19:5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第一题,是否构成义愤杀人罪的部份,我有点疑问.......
我之前看到的判例是,丈夫如果当场基于愤怒而将奸夫淫妇杀死,可适用273条规定
但目前我问的这个案例,关键在于小明和小花只是男女朋友,不具法律上的婚姻关系,
小花算是劈腿,在感情上不道德罢了,
这样在没有婚姻关系的前提下,是否就不构成义愤杀人罪了呢?



婚姻关系并不是判断的重点......

小明跟小花可能是夫妻,但是没有感情,所以此时爸爸跟小花发生关系,对小明来说可能只是件家丑。
小明跟小花可能是情深似海的男女朋友,所以此时爸爸跟小花发生关系,对小名来说可能是晴天霹雳。

我要说的是,一切个案判定,并没有绝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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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11 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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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1)通说认为此二罪成立法条竞合之特别关系
因为特别关系之定义 依通说见解认为是
某法条的构成要件包括了另一法条之构成要件中所有之要素外 尚多出了其他要素
而273义愤杀人罪之 "人" 是可以包括直系血亲尊亲属在内
所以273义愤杀人罪相较于272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而言
多了一个 "义愤"之要素 故成立法条竞合之特别关系 论以273
但若论以273 则272之直系血亲尊亲属此一要素就没有被考量到 而有所不当
故黄荣坚老师认为 直系血亲尊亲属此一要素仍应作为优先法条判决时之量刑要素

至于本题是否构成273义愤杀人罪 则视你如何去解释义愤此要素
此正如冰大所说 没有绝对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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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13 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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