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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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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義憤殺人罪
今天讀刑法看到了義憤殺人罪,以行為情狀的特別要素來減輕處罰
裁判字號:31年上字第1156號(一)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所謂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
係指他人所實施之不義行為,在客觀上足以引以公憤,猝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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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daphne23在2010-05-11 16:50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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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5-11 1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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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於 2010-05-11 16:22 發表的 [刑法]義憤殺人罪: 到引言文
今天讀刑法看到了義憤殺人罪,以行為情狀的特別要素來減輕處罰
裁判字號:31年上字第1156號(一)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所謂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
係指他人所實施之不義行為,在客觀上足以引以公憤,猝然遇合,憤激難忍,
因而將其殺害而言。

我想到一個案例如下:
小明和小花是男女朋友,有一天,小明下課回家,突然發現父親和小花躺在床上,衣衫不整,
小明當下抓狂難忍,於是就拿刀殺了父親,
1) 請問,這樣是構成273義憤殺人罪呢? 或者是272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呢? 理由為何??

2) 同上述情況,把"小明的父親"換成"小明的養父"的話,而小明激於憤怒殺了養父,
其判斷結果又有何不同?



1.競合規則:行為若同時該當兩個以上變體構成要件時,基於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只能擇一作為判決主文的宣告罪名:
(1)重vs次重→重
(2)輕vs次輕→輕
(3)重vs輕→輕   (272vs273→273)

2.沒有什麼不同。養父是法定之直系血親,多數說認為,272之立法理由在於維護人倫秩序,故法定之直系血親亦得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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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11 17:33 |
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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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5-11 17:3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競合規則:行為若同時該當兩個以上變體構成要件時,基於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只能擇一作為判決主文的宣告罪名:
(1)重vs次重→重
(2)輕vs次輕→輕
(3)重vs輕→輕   (272vs273→273)

2.沒有什麼不同。養父是法定之直系血親,多數說認為,272之立法理由在於維護人倫秩序,故法定之直系血親亦得適用。


第一題,是否構成義憤殺人罪的部份,我有點疑問.......
我之前看到的判例是,丈夫如果當場基於憤怒而將姦夫淫婦殺死,可適用273條規定
但目前我問的這個案例,關鍵在於小明和小花只是男女朋友,不具法律上的婚姻關係,
小花算是劈腿,在感情上不道德罷了,
這樣在沒有婚姻關係的前提下,是否就不構成義憤殺人罪了呢?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5-11 1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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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於 2010-05-11 19:5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第一題,是否構成義憤殺人罪的部份,我有點疑問.......
我之前看到的判例是,丈夫如果當場基於憤怒而將姦夫淫婦殺死,可適用273條規定
但目前我問的這個案例,關鍵在於小明和小花只是男女朋友,不具法律上的婚姻關係,
小花算是劈腿,在感情上不道德罷了,
這樣在沒有婚姻關係的前提下,是否就不構成義憤殺人罪了呢?



婚姻關係並不是判斷的重點......

小明跟小花可能是夫妻,但是沒有感情,所以此時爸爸跟小花發生關係,對小明來說可能只是件家醜。
小明跟小花可能是情深似海的男女朋友,所以此時爸爸跟小花發生關係,對小名來說可能是晴天霹靂。

我要說的是,一切個案判定,並沒有絕對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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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11 20:01 |
ver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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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1)通說認為此二罪成立法條競合之特別關係
因為特別關係之定義 依通說見解認為是
某法條的構成要件包括了另一法條之構成要件中所有之要素外 尚多出了其他要素
而273義憤殺人罪之 "人" 是可以包括直系血親尊親屬在內
所以273義憤殺人罪相較於272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而言
多了一個 "義憤"之要素 故成立法條競合之特別關係 論以273
但若論以273 則272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此一要素就沒有被考量到 而有所不當
故黃榮堅老師認為 直系血親尊親屬此一要素仍應作為優先法條判決時之量刑要素

至於本題是否構成273義憤殺人罪 則視你如何去解釋義憤此要素
此正如冰大所說 沒有絕對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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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13 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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