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6335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LP105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為什麼權利車懸掛他人車牌不構成變造文書(國考實例題)
1.甲買一台權利車,然後將該車的原車牌拔下,換上乙車的車牌(乙車屬於另一車主所有),甲有無涉及變造文書罪?

2.同上題,但甲所換下的乙車的車牌屬於甲所有(甲的另一台車,但廠牌與該權利車不同),甲有無涉及變造文書罪?

3.甲購買權利車,甲將權利車車牌拔下,換上乙所有的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13 21:50 |
jacko711014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懸掛他人車牌的確是偽造文書,因為,車籍資料中除了車牌號碼以外,還有引擎編號,及車身編號。這三種編號,還有車型顏色還有CC數。如果,和監理所(站)登記不符,都算是偽造文書。其中唯一能改的只有顏色,一但改色要馬上去申請異動。如果懸掛他人車牌一但被逮,一律是以偽造文書罪起訴。
依交通管理處罰第12條第1項規定:「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1.未領用牌照行駛者。
2.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者。
3.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者。
4.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者。
5.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者。
6.牌照吊扣期間行駛者。
7.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者。
8.使用吊銷之牌照行駛行駛者。
9.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仍行駛者。
10.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者。
--------------------------------------------------------------------
不過對一般人偽造、變造車牌~而以刑法論處~似乎有點過苛了~所以用行政罰比較恰當~~
如果是犯罪集團就另當別論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10-05-14 00:37 |
jyhyuan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7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依六三台上一五五O號解釋 :
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二條規定,
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刑法第二百十二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對變造汽車牌照,
即無依刑法第二百十一條之變造公文書罪論楚之餘地。
懸掛他車車牌,如同jacko711014 所言,
~~不過對一般人偽造、變造車牌~而以刑法論處~似乎有點過苛了~所以用行政罰比較恰當~~
如果是犯罪集團就另當別論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19 15:15 |
nspam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jyhyuan 於 2010-05-19 15:1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依六三台上一五五O號解釋 :
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二條規定,
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刑法第二百十二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對變造汽車牌照,
即無依刑法第二百十一條之變造公文書罪論楚之餘地。
………



請教各位先進大大~上開判例所謂的"汽車牌照"究指為何?是指行車執照?還是真指那塊掛在車子前後的鐵製品?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5-30 22:19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381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