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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i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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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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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9身障 所有權問題
甲有三萬元之名貴紫檀木,乙擅自取走並借丙觀賞,丙卻逕自雕刻成價值五萬元之藝術品,該藝術品應歸屬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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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5-16 02:39 |
sikad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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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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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材料之價值:紫檀木=三萬元
增之價值:五萬元(藝術品)-三萬元=二萬元

所以適用§814前段規定,而非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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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16 1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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